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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制定出臺城鄉社區協商實施辦法

2016-10-24 08:53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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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制定印發了《青海省城鄉社區協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進一步發展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全面提升我省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更好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參與權、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提供了可具操作的政策依據。

《辦法》共分7章25條,具體內容上體現了“三明確、一拓展、一強化”。明確了協商內容,規定涉及城鄉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18類事項,必須通過民主協商後方可實施;明確了協商主體,根據協商事項涉及的利益主體,規定了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6類組織和村(社區)戶籍居民以及利益相關的非戶籍居民,可以作為協商主體;明確了協商的程序,規定涉及村(社區)整體利益和全體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按照提出動議、確定議題、公開事項、確定形式、公佈結果5道程序廣泛開展民主協商;拓展了協商形式和載體,列舉了5種協商形式和載體,要求各類協商主體可結合實際,劃小自治單元,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民主協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託網絡信息新興載體開展網上協商、線上協商,拓展協商形式和載體;強化了協商成果的運用,要求按照“誰召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好協商事項,及時公開落實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中止、撤銷或變更按照民主程序組織的協商成果,擅自更改協商結果而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凡應當通過協商程序確定但未履行協商程序的事項,村(居)民會議有權否決。有關協商主體拒不執行協商結果的,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予以撤銷。(記者 趙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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