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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答問

2016-10-27 14:02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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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促進刑滿釋放人員順利融入社會,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財政部近日聯合製定印發《關於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幫助各級安置幫教機構工作人員和社會公眾全面準確理解《意見》精神,司法部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提問。

問:司法部等四部門聯合製定《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作出一系列決策部署,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刑滿釋放人員是特殊群體,他們刑滿釋放後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需要各方面的關心和幫助。近年來,一些地方動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仲介組織以及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教育幫扶,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工作學習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促進了刑滿釋放人員順利融入社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幫教特殊人群的機制和制度,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為總結安置幫教工作的實踐經驗,落實中央的決策部署,司法部多次組織專題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會同中央綜治辦、民政部、財政部研究出臺了《意見》。

問:《意見》對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作出了哪些政策方面的規定?

答:《意見》對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加強組織引導。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認真研究制定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參與幫教的方式、途徑,依法有序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優先在基礎條件較好、幫教對象比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備資質、專業能力強、熱心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形成可複製的經驗,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廣。有條件的地區可依法建立從事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團體,發揮平臺作用,吸引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倡導志願者和社會熱心人士,特別是具有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社會工作等專業背景的人士參與幫教工作,壯大幫教力量。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健全完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相關政策保障措施,提升社會組織幫教服務能力。要統籌利用現有的公共服務資源,在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為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導社會組織配備和使用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加強對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定期開展幫教政策、幫教技能、服務規範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將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刑滿釋放人員幫教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參與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三是強化組織實施。司法行政部門要立足本地區安置幫教工作實際需要,開發適宜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的項目和內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公開擇優確定參與幫教工作的社會力量。指導社會組織制定幫教工作實施方案,跟蹤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工作成效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細化幫教服務標準,推進第三方評價,對幫教服務質量和社會效果好的社會組織重點扶持,對不宜繼續參與幫教工作的及時終止,確保幫教服務依法規範開展。

問:《意見》對發揮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積極作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主要從六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做好幫教準備工作。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司法行政部門了解掌握刑滿釋放人員基本信息、改造表現、家庭狀況等情況,注重個體需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教方案,為其釋放後開展幫教工作奠定基礎。社會組織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小組,參與“一幫一”“多幫一”結對幫教。在幫教工作中,社會組織及從業人員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二是開展思想道德教育。社會組織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對刑滿釋放人員開展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宣講形勢政策,改變錯誤認知,幫助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形成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重樹生活信心。對幫教對象有重新違法犯罪苗頭的,社會組織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三是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刑滿釋放人員具體情況,開展人際關係指導、社區公益活動等社會適應性教育和訓練,提高刑滿釋放人員適應社會的能力。社會組織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增進與家庭成員和親友鄰里、受害人及家屬的溝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諒解和社會的包容。四是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社會組織可以針對刑滿釋放人員重返社會後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礙,開展心理預測、心理評估、心理諮詢與治療等心理教育工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礙,克服消極情緒,減輕回歸社會後存在的心理負擔,激勵引導他們走出陰影,培養健全正常的人格,促進心理健康。五是參與困難救助。社會組織在開展幫教服務過程中,對於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向其介紹社會救助相關政策和申請的條件、程序等,協助“三無”、老弱病殘等生活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救助申請。社會組織可以協助有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過動員愛心人士、慈善機構開展愛心捐贈等方式,為生活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幫扶。六是協助解決就業問題。社會組織可以向就業困難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刑滿釋放人員及其家屬,推薦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協助辦理工商登記,落實稅費減免、信貸支持政策等。

問:《意見》在加強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組織領導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要求各級司法行政、綜治組織、民政、財政部門高度重視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把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作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體系。著力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的機制和制度,加大對參與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的政策支持和引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積極穩妥推進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加強協調配合,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共同指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分析本地區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及時總結推廣有益經驗做法。注重培育先進典型,加大對管理規範、服務優質、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宣傳力度,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引導激勵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推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深入發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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