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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增強財産財富安全感

2016-10-29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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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文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增強財産財富安全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共8條,從産權保護、嚴格執法到合同、融資、勞動等糾紛,對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案件審理和執行的理念和原則進行了全面規範。

“有恒産者有恒心。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産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增加財産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和形成良好預期,增強各類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各類權屬糾紛案件審理,準確界定産權關係,保護各類主體依法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産權等各類財産權利,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

對此,《通知》要求,堅持保護産權、契約自由、平等保護、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誠實守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六大原則,依法化解民間投資中的各類矛盾。同時,為各種所有制經濟提供平等司法保障也是《通知》的重要內容。

實現産權保護法治化,離不開民事商事審判工作的有力支撐。關於産權保護,我國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從制度層面對各類産權進行了確認和保護。《通知》對涉及民間投資的民事商事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進行全面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和執行相關案件,為各類投資主體的物權、債權、股權以及知識産權等權利提供全面保護。

例如,《通知》要求,加大對各種侵犯知識産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制裁各種形式的不正當行為,依法制止佔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者濫用壟斷地位;準確界定産權關係,明確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合法權利。

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週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仍是制約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發展的瓶頸。最高法院在2015年8月頒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給予了有條件的認可,不僅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而且有利於維護民營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此次發佈的《通知》則再次強調,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人指出,對於涉及民間投資民事商事案件的審理,一方面,要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民營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不支持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融資糾紛案件和勞動糾紛案件,幫助民營企業降低用工成本。”該負責人指出,同時,要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保障正常生産經營。當被告不履行生效裁判時,民間投資主體的權利需要通過執行程序實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受理並辦理申請執行案件,幫助民間投資主體回收債權。民營企業被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要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儘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

據了解,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民間投資健康發展,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4月,最高法院發佈了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十大民事商事典型案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實行平等保護。此次發佈的《通知》,側重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審判規範,進一步提升各級人民法院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于中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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