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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改對外貿易法等12部法律 依法推進簡政放權

2016-11-01 07: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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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31日審議了對外貿易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擬通過修改法律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職業資格、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進一步依法推進簡政放權。

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宋大涵作草案説明時表示,草案旨在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審批效率,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草案,擬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律條款包括: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體育法、氣象法設定的國務院部門實施的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審批、暫時進出口貨物核準、體育競賽全國紀錄項目審批、重要氣象設施項目審核,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資格審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非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資料審批;海上交通安全法、檔案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煤炭法、公路法設定的地方實施的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非國有檔案出賣、轉讓許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審批,危險廢物跨區(不跨省)轉移審批,開辦煤礦企業審批,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許可。

草案擬取消民用航空法設定的包括領航員、飛行通信員在內的航空人員資格認定。宋大涵介紹,考慮到現代民用航空器上都已裝備了較為先進的機載導航和通訊設備,現役的絕大部分飛機已不再需要配置領航員和飛行通信員,因此草案修改航空法,取消了這兩種航空人員的職業資格認定。

考慮到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培訓考核、制定相關規範等方式對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草案取消了旅遊法設定的領隊資格的審批。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準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審批。“考慮到由兩個部門分別進行內容重復的審批,加重了相對人負擔,不利於提高行政效率,草案將兩個部門分別審批改為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一個部門審批,並徵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宋大涵説。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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