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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2016-11-02 10:13 來源: 黑龍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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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實施意見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執行〈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關於貫徹執行〈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實施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9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責任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要求和工作原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責任制規定》是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舉措,深入落實《責任制規定》對深化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黑龍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全省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基本要求,把落實《責任制規定》作為政治紀律,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用科學方法分析和解決突出問題,使全省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要抓住領導幹部“關鍵少數”,強化擔當意識,健全層層負責、橫向聯合,責權明晰、各負其責,監督到位、保障有力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體系。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劃清、劃小、劃細責任單元並落實到位,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落實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部門各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動承擔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責任,認真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

(二)落實“一崗雙責”。各地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抓好綜合治理工作。

(三)發揮整體合力。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和專門工作小組機制,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統籌推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實,進一步完善委員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職能作用。

三、進一步落實有關制度規定

(一)發揮領導、主導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制度機制,制定完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序,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考核內容;應當強化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把工作實績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陞、獎勵懲處等挂鉤;應當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納入工作督促檢查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促檢查。應當將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情況,作為各級黨委常委會議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

(二)完善委員會工作制度。省、市、縣三級要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大會、全體委員會議和專門工作小組等會議制度,完善與紀檢、組織、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五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成員單位、委員每年向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告、述職的工作制度。

堅持情況報告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向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本地區本部門排查掌握的不穩定因素、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及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事)件等,遇到重大案件、突發事件、緊急情況要隨時報告,並及時續報進展情況。

建立完善督導檢查制度,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進一步完善半年抽查、年終檢查、專項工作即時督導的工作制度。督導檢查情況要及時上報,下發整改通知書,跟蹤問效,督促整改,整改情況納入年終考評考核內容。

(三)注重考核結果運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分管領導幹部實績、進行提拔使用和晉職晉級時,應當了解和掌握相關領導幹部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

四、進一步完善考核考評和表彰獎勵機制

(一)完善目標管理體系。要自上而下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將各項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制定易於執行檢查的措施,制定嚴格的督促檢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評價獎懲制度,並嚴格兌現對責任人的獎懲。目標責任書由上一級第一責任人與下一級第一責任人每年年初簽訂。

(二)完善考核考評機制。要依據目標責任書科學制定考核考評的內容、標準、方法、程序,完善公眾公共安全感測評機制,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核,其他部門和單位由屬地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考核。要將年度工作情況、考核考評結果記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完善表彰獎勵辦法。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組織人事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全國、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評選表彰工作。受到全省表彰的,優先推薦參加全國評選。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個人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有關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五、進一步加強責任督導和責任追究

(一)督導追究重點問題。一是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二是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三是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大規模集體到省進京越級上訪、集體進京非正常上訪的。四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考評不達標的。五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採取有效治理措施及時整治,或者治理後短期內出現明顯反彈的。六是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工作重視不夠、保障不力,工作進度明顯滯後的。七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其他事項。

(二)督導追究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報。對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的地區和單位,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限期進行整改。

約談。對受到通報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或者影響重大的地區和單位,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對其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和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進行約談,必要時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約談,督促限期整改。

掛牌督辦。對受到約談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但尚不夠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的地區和單位,由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掛牌督辦,在半年內取消其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該地區和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從每年安全穩定問題相對突出的或考核考評末位的地區和單位中確定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

一票否決權制。對受到掛牌督辦後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重大的地區和單位,由作出掛牌督辦決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或者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會商有關部門研究,作出實行一票否決權制決定。

對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和單位,取消其在一年內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取消該地區和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領導幹部、分管領導幹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並會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備案。需要追究該地區和單位黨政領導幹部責任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對中央駐我省的單位需要實行一票否決權制的,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向其上級主管單位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對省屬駐各地區的單位需要實行一票否決權制的,由所在市(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向省級主管單位和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建議。

對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受理復核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由“五部門”聯席會議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期間暫不執行否決決定,否決期限從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提交同級黨委、政府或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有權對管理範圍內的地區和單位實施一票否決權制,或者督促下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一票否決權制。下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作出的一票否決權制決定確有錯誤的,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責令下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

問責。黨政領導幹部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辦理。

(三)督導追究從重從輕情節。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干擾、阻礙調查和責任追究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瞞報漏報重大情況的;對檢舉人、控告人等打擊報復的;以及具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的,要從重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具有以上督導追究重點問題所列情形,但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挽回影響的;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以及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的,可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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