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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應體現中國特色

2016-11-03 07:2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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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民法典編纂應體現中國特色

11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民法總則草案全面規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重大制度設計上有很多亮點,立足中國實際,體現了中國特色,是一部很好的草案。草案二審稿較一審稿有很大進步,許多意見建議被吸收採納。

“民法總則跟每一個老百姓都密切相關,但其中一些名詞很專業,不僅普通群眾不能完全理解,就算是對法律有所研究的人也不一定能完全理解。比如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法律中是沒有解釋的。對一些關鍵性的概念,希望在附則中有所解釋,便於所有人理解法律和用好法律。” 鄭功成委員説。

杜黎明委員提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過於籠統,建議進一步完善。“對進行純獲利益的活動來説,行為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是否能夠認識到行為的後果,對於行為人獲得利益並無妨礙”。

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委員説,民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民法總則必須認真貫徹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贊成“兩步走”的立法方式,總則宜粗不宜細,許多具體問題可以留給單行法律處理。民法總則草案通過後,其他法律的內容與總則不符的應當及時修改。最好提前提出修改方案,並將有關事項列入立法説明中。

“民法總則草案中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規定為6周歲,我認為這個問題還要慎重研究決定。”陳國令委員説,社會發展有了巨大進步,兒童的認知能力、自我承擔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這都是事實。但是,城鎮人口剛剛超過一半,大概佔53.7%,要看到我們城鎮化水平的成熟程度同歐美發達國家的成熟程度還是有區別的。我國兒童教育成長的環境同歐美發達國家不同。所以,我們要實事求是地、科學地評估我國兒童現在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和自我承擔能力提高的程度。從現狀來看,6歲兒童的閱歷、生活經驗、心理和認知能力、辨別能力仍然不足以達到草案規定的要求。“建議下限年齡標準至少應該到8周歲,這個比較符合我國兒童現在的實際狀況”。(記者 徐 雋)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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