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電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2016-10-01 10:11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0月1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6個電信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普及防範電信詐騙知識,提示警醒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這6個案例包括:戴春波等32人詐騙案,吉秀燕等14人詐騙案,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騙案,林炎、胡明浪詐騙案,鄧之桂、龍碧燕、劉春艷、劉海英詐騙案,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詐騙及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等。

其中,戴春波等32人詐騙案係近年來北京法院受理的個案中被告人人數最多的跨國電信詐騙犯罪。詐騙團夥通過在互聯網上發佈“招聘信息”招攬人手並將其安置於境外,冒充公檢法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向境內撥打電話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話術體系,從而獲得被害人信任,誘使被害人向其匯款,達到詐騙錢款的目的。32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吉秀燕等14人詐騙案中,14名被告人在境外集中居住于別墅內,共同參與電信詐騙活動,且分工明確,有一定的組織性,已形成固定的犯罪團夥。每名被告人參與的詐騙金額均在百萬元以上,且案發後贓款並未追回,給48名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法院最終對14名被告人全部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刑,兩名主犯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

在陳觀湖、陳禮華、陳黃華詐騙案中,被告明知他人進行電信詐騙,仍結夥對涉案詐騙款項實施取款並轉移,致使被害人被騙款項無法追回。法院認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詐騙數額應當按照共同取款數額計算。三名被告人所實施的提取並轉移被騙款項的行為,是詐騙集團成功控制詐騙款的最後一個環節,三人在整個電信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僅有分工不同,並無主次之分。據此,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對陳觀湖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陳禮華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陳黃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在楊海鴻、黃晉河、吳彩雲詐騙及楊海鴻、黃晉河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楊海鴻、黃晉河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雇傭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員撥打詐騙電話,通過提供被害人準確的身份信息,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達到實施詐騙犯罪的目的。法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楊海鴻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以詐騙罪判處吳彩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黃晉河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