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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2016-11-03 14:30 來源: 體育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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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總局關於印發《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5]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部軍事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有關行業體協,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為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全國各地方體育部門開展競技體育工作的積極性,表彰各單位在競技體育方面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現將《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體育總局

2015年7月14日

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發展,充分調動全國各地方體育部門開展競技體育工作的積極性,表彰各單位在競技體育方面為國家做出的突出貢獻,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競技體育“全國體育事業突出貢獻獎”(簡稱貢獻獎)分集體獎和個人獎,在國家體育總局(簡稱體育總局)統一指導下進行評選,由競技體育司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表彰對象為全國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育協會的處級以下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本辦法表彰時間為夏季奧運會年度和冬季奧運會年度。

第五條  貢獻獎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奧運成績優先原則:

依據夏季、冬季奧運會各單位所獲成績,按照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分配集體獎和個人獎名額。

(二)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的原則:

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體育部門、行業體育協會之間聯合培養的運動員在夏季、冬季奧運會上所獲金、銀、銅牌成績分別計入雙方培養單位。

(三)鼓勵足球、籃球、排球項目發展的原則。

(四)對有特殊影響和貢獻的集體與個人給予表彰的原則。

第六條  貢獻獎名額分配辦法

(一)集體獎名額分配辦法(夏季奧運會年度80個名額):

1.以保證在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的單位為重點,進行名額分配;

2.女子足球、女子籃球、女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籃球、男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8名,按參賽隊伍中各單位參加運動員的人數多少,進行名額分配;

3.其他有特殊影響與貢獻的單位,經體育總局研究,進行名額分配。

(二)個人獎名額分配辦法(夏季奧運會年度200個名額):

1、在奧運會上獲得獎牌的單位:按各單位所獲獎牌數進行名額分配;

2、在奧運會上沒有獲得獎牌,但有運動員獲得前8名的單位:各分配1個個人名額;

3、女子足球、女子籃球、女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6名,男子足球、男子籃球、男子排球獲得奧運會前8名,參賽隊伍中有運動員參加的單位:各分配1個個人名額;

4、其他有特殊影響與貢獻的個人,經體育總局研究,進行名額分配。

(三)冬季奧運會年度集體獎和個人獎的評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並根據當年冬季奧運會上取得的成績,進行名額分配並表彰。

第七條  貢獻獎評選範圍及條件

(一)集體獎的評選範圍:

1.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協所屬專業運動隊、體育訓練基地等一線訓練單位;

2.各省、區、市體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解放軍(總政、總參)體育部門以及行業體協所屬業務主管處室,所屬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等業務管理部門與單位;

3.其它符合評選條件的單位。

(二)集體獎的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體育工作方針政策,競技體育成績優異,本年度進步顯著或取得重大突破,貢獻突出,具有示範效應;

2.工作組織、計划水平高,創新意識強,管理科學規範,團結友愛,工作高效;

3.盡職盡責,服務熱情週到,保障得力,受到運動隊和運動員的充分肯定;

4.本年度未發生任何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未有人員因違法、違紀接受過任何處分。

(三)個人獎的評選範圍:

1.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

2.運動隊領隊等管理人員;

3.訓練競賽管理人員;

4.科醫服務等保障人員;

5.其他符合評選條件的個人。

(四)個人獎的評選條件:

1.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立場堅定,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

2.熱愛競技體育事業,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強,業務素質高,工作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具有代表性,得到本單位群眾的普遍認可;

3.本年度未發生任何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未因違法、違紀接受過任何處分。

(五)評選要求:

集體獎的評選要求為處級以下部門和單位;個人獎的評選要求為處級以下有關人員,其中處級幹部的人數不超過本單位個人獎總數的20%。

第八條  貢獻獎評選工作流程

(一)體育總局根據中國體育代表團在奧運會上取得的成績,確定各單位的集體獎、個人獎的分配名額。

(二)各單位依據分配的集體獎、個人獎名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民主推薦,組織審查,提名人選公示並經省級體育部門研究審定後報體育總局。

(三)體育總局對推薦的集體獎、個人獎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審核並公示後,予以正式公佈。

(四)評選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體育總局進行表彰並向獲獎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通報表彰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89]體訓競綜字21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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