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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印發意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2016-11-10 09:17 來源: 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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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37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重要意義、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重要意義。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強法律援助工作,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證法律正確實施的必然要求,是服務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的現實需要。

(二)基本要求。全面落實中央和市委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公平正義,推進改革創新,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法律援助質量,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獲得優質高效的法律幫助。

(三)主要目標

——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緊扣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及時將事關人民群眾最基本的人身財産權利、最緊迫的生産生活問題等事項納入援助範圍,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覆蓋城鄉、通達基層、便利群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創新和拓展法律援助服務模式,落實便利服務措施,完善法律援助質量標準和質量監管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生活生産方面的問題。

——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各級政府落實法律援助責任,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經費、設施投入;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構建分工負責、齊抓共管格局,共同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

二、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四)擴大法律援助範圍。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關於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的規定,逐步將涉及婚姻家庭、教育醫療、勞動保護、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補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提供勞務者請求支付勞務報酬或者因提供勞務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等民事權益,農業種植(養殖)戶因環境污染責任事故、人為損害等遭受生産經營損失請求經濟賠償,軍人軍屬請求婚姻家庭權益,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決定的經濟困難申訴人提供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健全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機制。建立法律援助參與刑事和解、死刑復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依法為更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完善經濟困難證明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社會救助、扶貧救濟、困難幫扶等對接配套的家庭經濟狀況核實認定制度,保證法律援助公平地惠及困難群眾。認真執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關於申請法律援助免予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並對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其近親屬,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其近親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個月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人員,市外來渝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且無法聯絡近親屬的人員,正在接受社會救助的對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免予經濟困難狀況審查。認真執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關於認定為經濟困難證明的規定,並對申請人提供的農村貧困家庭、工會認定困難職工家庭等有關證件、證明材料,可以認定為經濟困難證明。嚴格執行《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關於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規定,不屬於免予審查經濟狀況和認定為經濟困難證明的情形,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狀況、資産狀況和重大支出狀況,經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認定後出具證明,並提交法律援助機構審查。

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實效

(六)實現法律援助諮詢服務全覆蓋。依託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務窗口、工作站(值班室)、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安排律師、法律專業人員免費接待來訪群眾,現場解答法律諮詢。推進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向城鄉社區延伸,派駐村(居)法律顧問,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培訓法律援助聯絡員,方便群眾及時就近諮詢法律問題。加強和改進“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利用重慶司法行政網、“重慶司法”微博、“西部普法”微信等信息平臺提供即時在線諮詢服務,讓群眾足不出戶就能獲得法律幫助。

(七)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建立健全便民服務措施,豐富服務內容,優化服務環境,改進服務態度,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援務公開制。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加強法律援助中心便民窗口規範化服務,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貼近基層的優勢,打造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服務平臺,完善直接申請、代理申請、轉交申請工作機制,實行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巡迴服務,讓群眾能夠及時就近便捷地申請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簡化審查程序,提高指派效率,依託“重慶市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案件指派,有條件的地區爭取實現當日申請、當日審查、當日指派,並快速辦理。堅持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援助形式,維護受援人權益,減少受援人訴累,保證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大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免費贈閱法律援助資料,推進援務公開,讓廣大群眾了解法律援助政策,讓受援人及時知悉法律援助事項辦理過程和結果。加強軍地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健全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方便受援人異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八)完善法律援助質量管理機制。認真做好法律援助組織實施工作,嚴格執行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使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根據案件不同類別組建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綜合案件類型、法律援助人員專業特長、受援人意願等因素指派承辦機構和人員,提高法律援助服務專業水平。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組織實施全過程的質量標準,重點完善辦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事項和非訴訟事項的質量評定標準,規範接待、諮詢、受理、審查、指派、承辦、結案、歸檔等環節工作內容和程序。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管制度,綜合運用案卷檢查、質量評估、庭審考評、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集體研究、受理投訴、回訪受援人、徵詢辦案機關意見等措施,監督法律援助機構嚴格執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督促法律援助辦案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執業規範和質量標準,努力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逐步推行辦案質量與辦案補貼挂鉤的差別案件補貼制度,根據案件辦理質量確定不同級別補貼標準,促進提高辦案質量。

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保障

(九)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和完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負責、市級補助、全額保障”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制,市和區縣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動態調整增長機制,保障諮詢、辦案和宣傳、培訓、指導、監督等工作需要。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規範經費使用範圍、開支標準和審批程序,確保專款專用。根據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等因素適時調整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各級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法律援助經費績效評價制度,加強監督和指導,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重慶市法律援助基金會要充分發揮募集社會資金的主渠道作用,按照章程運作法律援助項目、規範開支募集資金。

(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法律援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建設與服務困難群眾工作需要相適應的服務設施,提高辦公辦案設施配備水平。推進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務窗口規範化建設,依託政府機關現有辦公用房等設置臨街一層接待窗口,完善無障礙配套設施,滿足接待群眾需要。加強協作配合,繼續推進政府部門、政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健全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能力,方便困難群眾及時就近獲得法律幫助。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依託重慶市信息惠民應用平臺,完善集諮詢、辦案、援務公開、監督管理于一體的“重慶市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聯網運行、全天無縫服務”,為群眾提供人工和自助法律諮詢。

(十一)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職能配置和運行機制,充分依託和整合現有資源,配齊配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隊伍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模式,完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權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健全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培養一批擅長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專業人員,穩定法律援助辦案隊伍。加大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吸納社會工作者、招募志願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群眾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五、落實法律援助工作責任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將其納入黨的群眾工作範圍,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民辦實事項目和民生工程加以推進,幫助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報告、督導檢查和考評機制,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體系,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推進法律援助地方立法工作,建立法律援助事項範圍、經濟困難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使法律援助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完善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規章制度,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活動的監督,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嚴肅紀律和責任追究,確保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規範、高效運行。各法律援助機構要切實履行組織實施職責,認真做好諮詢、受理、審查、指派、結案、歸檔、支付辦案補貼等工作,組織引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督促其依法、盡責、廉潔地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切實維護受援人權益。加強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指導和規範,維護法律援助秩序。積極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工作融入“點讚公民——千萬市民學法律”主題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十四)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能職責,依法做好法律援助有關工作,支持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開展法律援助。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律援助與訴訟費用減免緩制度的銜接機制,完善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告知、轉交申請、通知辯護等協作機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室)和值班律師開展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工商、檔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法律援助經費,提供各種辦案便利。民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對象等特殊困難群眾數據庫,完善與法律援助機構共享機制,落實鄉鎮、街道民政辦事機構負責審核本區域內法律援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辦理為法律援助申請人出具經濟困難證明事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組織和單位要建立健全對本組織成員的權益保障機制,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其成員的法律援助申請,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成員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協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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