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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紀問責 確保《條例》貫徹落實——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答記者問

2016-11-14 06:3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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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3日電 日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條例》的頒布,對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為新形勢下強化黨內監督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央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修訂《條例》的有關情況答記者問。

修訂《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解決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

問:《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麼,為什麼要修訂這部黨內法規?

答:加強黨內監督,是我們黨從所處的歷史方位、所面臨的內外形勢、所肩負的使命任務出發,著眼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

修訂《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解決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加強黨內監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一段時期以來,有的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比如,監督的系統性、經常性、有效性不夠,監督有盲區;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缺乏硬性規定,有的沒有把監督作為分內之事、應盡之責;監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辦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脫離監督甚至監督不了的“特殊人”;對監督發現問題的糾正和整改剛性約束不足,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自2003年12月頒佈施行以來,對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其監督主體比較分散、監督責任不夠明確、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等與新實踐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顯現出來。形勢發展需要我們對《條例》進行修訂,通過明確責任、完善制度,把黨內監督嚴起來、實起來,把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煥發出來,推動管黨治黨由寬鬆軟走向嚴實硬。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修訂工作的主要過程?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六次全會上對健全完善黨內監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確了黨內監督的性質、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為修訂《條例》指明了方向。根據習近平總書記要求,中央紀委機關先後7次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學習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黨內監督的重要論述,圍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歷史沿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建議等20多個專題進行研究,總結黨史上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創新實踐,梳理《嚴重違紀違法中管幹部懺悔錄》中的深刻反思,提煉行之有效的實招,形成10本研究材料。後來,黨中央統籌考慮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決定將修訂《條例》納入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重要議題。從今年3月份開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修訂《條例》與制定《準則》同步進行。

今年3月1日,黨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研究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問題、修訂〈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徵求意見的通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文件起草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就文件起草的重大意義、重大問題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的要求等發表重要講話,為文件起草工作指明了方向。在8個月時間裏,文件起草組開展專題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反復討論修改。至六中全會召開前,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3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召開2次會議分別審議文件稿。8月初,文件徵求意見稿下發黨內一定範圍徵求意見,包括徵求黨內部分老同志意見,還專門聽取了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意見。文件起草組認真梳理和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作出重要修改。可以説,兩個文件的起草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動員全黨力量、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識的過程,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典範。

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

問:《條例》修訂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修訂《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領導本身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不貪大求全,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重點解決什麼問題,增強現實針對性;三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同時抓住“關鍵少數”,將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監督的重點對象;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五是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總結實踐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

問:新修訂的《條例》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為什麼要這樣修改?

答:這次修訂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體例上改變了以前監督主體與監督制度分別規定的做法,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以監督責任為主軸,針對不同主體,明確監督職責,規定具體制度,以實現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監督措施的有機統一。二是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強化責任擔當,突出領導本身就包含著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領導權力就要負監督責任,努力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同時抓住“關鍵少數”,重點盯住一把手。明確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要求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三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規範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關係,實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四是在監督主體、監督職責的劃分上,專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充分體現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明確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對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等。五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統地總結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方面的有效實踐和成功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規定。六是在監督方式方法上,強調加強黨組織的日常管理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實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七是在監督成果的運用上,強調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要求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嚴肅追責,以倒逼更好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倒逼監督發現的問題得到切實整改。

專章規定中央組織的監督,體現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問:《條例》專辟一章規定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如何理解作出這樣的規定?

答:《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重要突破,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對於加強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更好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提高監督工作實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是黨章賦予的重大職責。《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列專章,全面規定了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以及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監督職責,這是對黨章要求的具體化和細化。

第二,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監督,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強化自上而下監督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強化黨內監督的核心。在黨內監督中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切實把握好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的關係,實現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高度統一,始終做到“四個服從”,特別是全黨服從中央,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和黨的集中統一。黨內監督的權威和責任來自於各級黨組織,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就要從黨的中央組織做起。《條例》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黨的中央組織帶頭履行監督職責,這是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強化自上而下監督,提高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的關鍵所在。

第三,加強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對全黨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的中央組織在領導監督、開展監督的同時,本身也要接受監督,要求全黨做到的,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首先要做到。對此,《條例》分別對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身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從近年來查處的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郭伯雄、令計劃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中可以看出,破壞黨內政治生活準則、黨內監督不力的問題突出,嚴重損害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嚴重損害中央權威,教訓極其深刻。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越大、影響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覺接受監督。

問:《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答: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少數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上海、廣東等地推進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經商辦企業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風成于上,俗形于下。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幹部能夠發揮引領示範和標桿榜樣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自身做起,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開始,在方方面面身體力行、率先垂范,贏得了黨心民心。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之所以能取得實效,全面從嚴治黨之所以能夠取得今天的成就,中央領導同志把自己擺進去,從自身做起,發揮了巨大帶動作用。

強化日常監督、開展專項檢查、嚴格執紀問責,確保《條例》貫徹落實

問:作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中央紀委將採取什麼措施,加強對《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答:法規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好的制度執行不到位,就是一紙空文。中央紀委要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將督促《條例》的執行與廉潔自律準則、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銜接起來,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堅決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切實維護黨章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是強化日常監督。督促抓好《條例》的學習、教育和宣傳,提高廣大黨員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的自覺性。督促各級黨組織發揮巡視巡察、民主生活會、黨內談話、幹部考察考核、述責述廉、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等黨內監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條例》貫徹執行情況,堅決糾正不落實、落而不實的問題,尤其對整改情況要跟蹤督辦。在日常監督檢查中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伸長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是開展專項檢查。中央紀委將適時對《條例》貫徹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督促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重點了解黨內監督中發現問題和線索辦理、整改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看問題和線索有沒有如實記錄、集中管理,有沒有建立臺賬、分類處置,有沒有及時核實並交相應部門處理,有沒有制定整改方案,對發現的問題有沒有做到條條整改、件件著落,存在不存在打擊報復監督者的情況,有沒有保障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各級紀委也要組織開展相關檢查,推動工作落實。專項檢查後,要匯總有關情況,提出下一步開展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向黨中央報告。

三是嚴格執紀問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糾錯整改不力,對發現的問題該整改不整改、該查處不查處甚至隱瞞包庇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執紀問責,靈活採取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約談函詢、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妥當處置。對在問題和線索處置中通風報信、洩露秘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尤其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既要追究直接責任、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要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的責任。適時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在黨內進行通報,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點名道姓向全社會曝光,釋放違紀必究、執紀必嚴的信號,形成有力震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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