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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

2016-11-14 13:31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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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有關部署和要求,推進建立和完善保險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更好地發揮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以下簡稱“訴調對接”)機制的功能與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全面推進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建立完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是保險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保險業治理體系和治理方式、推進保險業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是國際通行的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該機制整合了人民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在保險矛盾糾紛化解方面的力量,實現保險糾紛訴訟與行業調解之間無縫對接,既有利於發揮人民法院對保險糾紛調解工作的推動、引領和保障作用,維護調解活動的嚴肅性,提升調解結果的公信力;又能夠發揮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專業、便捷、低成本優勢,在充分保障保險糾紛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解決、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保險消費者維權成本。

中國保監會高度重視保險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從2007年開始探索建立保險糾紛調解處理機制。2012年,中國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合作,創新舉措,聯合下發《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試點工作。三年多來,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調解組織通力合作,有效化解大量保險糾紛,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取得明顯成效。《意見》是在全面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充分借鑒國內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良好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保監會關於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文件的升級版。

《意見》共分六部分,分別在擴大覆蓋面、加強平臺建設、規範運作程序、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措施保障、加強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在擴大訴調對接機制覆蓋面方面,《意見》提出,要積極擴大開展地區範圍,除前期試點地區繼續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外,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擴展至所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現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有糾紛化解需求、工作基礎較好的地級市全覆蓋。

在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方面,《意見》要求,開展地區法院要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有條件地區法院要積極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保險監管機構要結合轄區實際,指導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糾紛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保險行業協會要健全調解組織各項制度,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實現調解組織規範化、標準化。

在規範運作程序方面,《意見》規定,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案件範圍為保險糾紛以及其他與保險有關的民商事糾紛,立案前委派調解流程包括訴前引導、委派調解、組織調解和司法確認,立案後委託調解流程包括委託調解、組織調解,調解組織一般應當自接受委派或委託調解後二十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不包含傷殘鑒定、損失評估等時間)。

在健全工作機制方面,《意見》明確,要構建多層次的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溝通聯絡機制,建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信息共享機制,實施疑難糾紛指導機制,探索建立在線調解機制。

在強化措施保障方面,《意見》強調,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調對接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保險糾紛,落實訴調對接機制經費保障,完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

在政策引導與宣傳教育方面,《意見》指出,開展地區法院、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組織要加大宣傳力度,告知當事人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相關情況,並將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納入法律宣傳活動體系和保險消費者教育體系,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保險糾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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