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新興産業發展用地優先安排

2016-11-15 07:34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産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發佈——
新興産業發展用地優先安排


國土資源部最近發佈《産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系統梳理了各項支持新經濟、新産業、新業態的用地政策。有關人士認為,這一政策在光伏産業用地、旅遊用地等方面有諸多創新,體現了以用地引導穩定增長,促進升級的政策導向。

産業用地空間巨大

在各種類型的用地中,産業用地被視為擁有巨大空間的一塊富礦。這其中的一個重要背景是,我國已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措施,將逐步減少新增建設用地,這已經寫入《國土資源“十三五”規劃綱要》,也是我國首次在國家規劃中把建設用地總量和單位生産總值建設用地強度作為約束性指標。由此,現有存量用地的盤活成為建設用地來源的重要渠道。其中,産業用地尤其是第二産業用地空間很大。

據悉,“十三五”期間,我國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在3256萬畝。“十二五”期間,這一數字是3925萬畝。對於大城市而言,建設用地規模管控將更加嚴格。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長江三角洲城市群發展規劃顯示,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城市建設無序蔓延,空間利用效率不高,將嚴控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建設用地規模。

一些舊的工業用地可能在城市核心地段,但因經營不善、企業關閉等原因,原有用地沒有發揮足夠效用,甚至成為影響城市面貌的臟亂差所在地。與此同時,一些新興産業、新型業態又迫切需要用地。這表明,以前相對粗放的産業用地政策不能跟上新形勢的需求。

國土資源部利用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産業用地具有研發用途比例高、不同用地類型混合成分高、用地需求多元化等特徵,現行部分土地供應和管理政策難以適應,且存在部分政策空白點,亟需有更好的配套土地政策,以激發新舊存增土地的活力。

國土資源部今年的全國土地利用計劃明確要求,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和軍事建設;土地計劃將向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鎮傾斜,向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傾斜;保障養老、旅遊、物流、光伏等産業,以及新産業新業態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發展用地等。

與此同時,按照去産能要求,嚴格控制鋼鐵、煤炭等産能過剩行業和“僵屍企業”土地供應,制定鼓勵支持政策,引導其退出、轉産和兼併重組。

鼓勵支持新興産業

光伏産業用地量大,前些年各地光伏産業紛紛上馬,用地政策也不太一致。為此,《工作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設光伏方陣的,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

此條規定是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産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關於支持新産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作出的,這對於廣大陽光資源豐富的中西部地區來説,不啻為一大好消息。去年年底,國土資源部曾發佈《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明確要求光伏發電站建設應遵循節約優先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光能資源、場址、環境等建設條件的同時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儘量利用閒置用地,不佔或少佔農用地。

國土資源部同時明確,優先安排新産業發展用地。依據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産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中國製造2025》、“互聯網+”等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産業、新業態政策要求,各地可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新産業,以“先存量、後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對新産業發展快、用地集約且需求大的地區,可適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此外,《工作指引》明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以外旅遊項目中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

用地形式多樣化

以往,産業用地主要採用出讓形式,需要一次性交納高額費用。為鼓勵創新創業及各類新産業需要,國土資源部門採用差別化用地方式,各類産業用地均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長期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不得超過20年。

《工作指引》提出,對産業發展較快的地區、集聚區及使用未利用地發展産業的,要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同時,要積極保障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用地。中西部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大加工企業用地供應。

《工作指引》還對多樣化的服務設施的用地提供了便利,提出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無線通訊基站、分佈式光伏發電設施、社區養老(醫療、體育、文化)服務設施、電影院(影廳)、旅遊廁所等布點分散、單體規模小、對其他建築物有密切依附關係的産業配套設施,允許在新供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其建設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工作指引》明確,“PPP+土地”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實施項目建設時,相關用地需要有償使用的,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項目。

國土資源部表示,産業用地政策允許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地區外,其他地區應按《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執行,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使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的方式使用土地。在此前提下,各地可依法探索完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的管理方式。(記者 黃曉芳)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