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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11-17 10:19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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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庫[2016]19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有關意見》有關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

全面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是加強政府採購管理的重要基礎。中央單位應隨部門預算編制一併編制政府採購預算。預算執行中部門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調整結構)需要明確政府採購預算的,應按部門預算調劑的有關程序和規定一併辦理,由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審核批復。

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中央單位預算執行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採購預算的類別(貨物、工程、服務)和金額,以及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採購需要明確政府採購預算的,由主管預算單位報財政部(國庫司)備案。備案文件中應當載明中央單位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編碼、採購項目名稱以及政府採購預算的類別、金額和調劑原因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備案由主管預算單位組織在現行的“政府採購計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採購計劃系統)中錄入政府採購預算,並上傳備案文件的電子掃描件。錄入的政府採購預算作為中央單位編報政府採購計劃、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的依據。

中央單位應準確區分不同類型,根據採購項目情況據實進行政府採購預算的報批和備案管理,不得隨意調減政府採購預算以規避政府採購和公開招標。

二、 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活動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二)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採購文件存檔備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過採購計劃系統對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備案,可單次或分次批量在採購計劃系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進口”模塊中編報採購計劃。

(三)簡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流程。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時可不再提供單位內部會商意見,但應將單位內部會商意見隨採購文件存檔備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時可註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將予以優先審批。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專業人員論證和審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攬子變更申請等工作,按《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的規定執行。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可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進行標注,並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

(五)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的內部控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採購活動內部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的內控管理,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採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各地區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完善相關管理規定。

財政部
2016年11月1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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