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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房屋租賃新政

2016-11-17 14:43 來源: 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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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可改為住宅出租,水電氣價格按民用收取

●今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庫存住宅為公租房房源

●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等將獲公租房保障

11月16日,記者從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獲悉,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了《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我區鼓勵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市場格局,滿足群眾不斷增長和梯次住房租賃需求。

《意見》提出,我區房地産仲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5%稅率徵收增值稅,減按1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2017年底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足3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我區此次允許企業將商業用房等非住宅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等。

今年起,我區各地停止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將庫存商品住宅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意見》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賃建築安全、設施完善的樓房居住,由政府提供租賃補貼。並提出各地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或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逐步把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意見》提出職工連續3個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職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積金,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無房産證明。申請資料齊全應即時辦理,申請資料需進一步核查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記者 鄭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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