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福建省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發《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保障齊全、運行良好的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機制,有效防範環境風險,降低環境污染損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
據了解,企業購買污染責任險後,一旦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的,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我省將在重金屬污染行業、危險廢物污染行業等環境高風險行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根據《意見》,排污企業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不得低於國家依法確定的最低責任限額。投保後,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應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從投保第1年開始開展每年不少於1次的“環保體檢”,主要包含環境風險管理與指導、提出環保整改事項等工作。投保期間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範,且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方應當降低其保險費率,反之將提高保險費率。多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環境污染事件,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保險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
《意見》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及時解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推動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同時強化政策扶持,在安排環保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同時將排污企業投保情況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相挂鉤。(記者 潘園園、通訊員 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