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最高法發佈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2016-11-22 16:24 來源: 新華社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我國獨立保函業務的全球化發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張勇健表示,近年來,獨立保函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參與境外交易和簽署合同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帶動國內獨立保函業務的快速遞增。2015年,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保函餘額達到24450億元人民幣,商業跟單信用證餘額7232億元人民幣,獨立保函業務的規模和體量已遠遠超過商業跟單信用證。與獨立保函商業實踐高速發展的趨勢相對應的是,近年來訴至法院的獨立保函糾紛案件逐年增多,各地法院對制定獨立保函糾紛裁判規則的需求十分迫切。

張勇健説,針對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對獨立保函的性質認識不清的情況,這份規定明確指出獨立保函是開立人出具的附單據條件的付款承諾,在受益人提交符合獨立保函要求的單據時,開立人即需獨立承擔付款義務,受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在基礎交易中的違約事實,開立人不享有傳統保證所具有的主債務人抗辯權以及先訴抗辯權。獨立保函雖然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但不屬於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故不適用我國擔保法關於保證的規定。

據了解,這份規定首次明確統一了國際和國內獨立保函的效力認定規則。明確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和單據性特徵,切實保障了獨立保函項下的付款確定、快捷、安全,為獨立保函這項金融創新機制在我國的長遠發展夯實了法律基礎。

同時,這份規定以誠實信用為理論基礎,充分吸收和參考了國際條約、國外立法以及司法實踐案例的經驗,規定了欺詐例外以及判決認定存在欺詐情形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彰顯了人民法院審慎干預獨立保函獨立性的價值取向。

此外,這份規定嚴格規範止付程序,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依法確認開立保證金的金錢質權性質,規範針對開立保證金的強制措施。規定還對獨立保函開立與生效、轉讓、終止以及涉外獨立保函的管轄權和準據法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2016年12月1日實施。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