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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完善財産保全制度

2016-11-08 18: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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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8日發佈《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産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充分發揮保全制度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執行,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

據介紹,這份司法解釋對保全擔保數額予以合理調整,規定訴訟保全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或爭議標的財産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成本。同時規定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追加擔保,對擔保數額予以調整,以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財産保險機制和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對於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涉及弱勢群體以及公益訴訟等案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此外,針對“保全亂”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4項措施:

——在確保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依法保護債務人産權。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産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産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産進行保全,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産經營性財産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第二十條規定,財産保全期間,在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允許債務人對被保全財産自行處分。

——禁止超標的保全。司法解釋明確,不得超標的保全,對明顯超標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産以部分保全為原則,對銀行賬戶進行保全時應當明確凍結數額。

——合理分配解除保全責任,解決惡意延期解保問題。司法解釋明確,在仲裁請求被依法駁回等六種情況下,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否則應當就此承擔賠償責任。

——保障權利救濟,防止保全違法錯誤。司法解釋明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保全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對被保全財産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可以最終通過訴訟進行救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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