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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2016-11-25 17: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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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瀋陽11月25日電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産開發、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鋻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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