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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 五類行為被禁止

2016-11-26 14: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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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武漢11月26日電(記者 李偉)記者從湖北省政府獲悉,日前《湖北省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辦法》出臺,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在工程管理範圍內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影響工程運行等五類行為被禁止。

《辦法》規定,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範圍邊線外三百米內、水庫大壩保護範圍外一千米內實施爆破、開采地下資源的,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南水北調工程的行為:取土、採石、採砂、採礦、爆破、打井、鑽探、開溝、挖塘、挖洞、建窯、考古、修墳、攔汊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排水,排污入渠,棄置固體廢棄物、生産和生活垃圾等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的行為;修建橋梁、碼頭、廠房、倉庫、道路、渡口、涵閘、泵站、管道、暗涵、纜線等與工程無關的建築物及設施;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影響水環境質量安全和工程運行的行為。

違反《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南水北調工程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南水北調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游泳、捕撈、垂釣、洗滌、打場曬谷或者在非社會通道上通行車輛等影響工程運行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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