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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權保護:在法治軌道上守護公平

2016-11-29 07:36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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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簡稱《意見》)甫一發佈,旋即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其中,有三個關鍵點引人矚目:一是《意見》明確了“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二是對關乎億萬農民的“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進行了強調,明確“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三是《意見》提出“堅持有錯必糾,抓緊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産權糾紛申訴案件,剖析一批侵害産權的案例”,彰顯公平與正義力量。

恒産與恒心:以法治手段破解“續期”難題

【政策】《意見》在第十條中明確,健全增加城鄉居民財産性收入的各項制度。其中包括“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産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後,房子還是你的嗎?後續將如何安排?

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意見》明確指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這實質是承認並尊重房産已經成為城鎮居民重要財産權的現實,也就意味著對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的處理,要拿出妥善的辦法。”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説,“儘管《意見》沒有出臺具體的內容,但指明了要向有利於財産保護的方向進行法律制度設計,意義重大。”

“有恒産者有恒心,依法平等保護各類財産權,將大大增強人民群眾的財産財富安全感,為社會提供穩定的預期。”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所長銀溫泉説,《意見》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號,就是推動産權保護法治化,這是國家的莊嚴承諾。

勇敢與審慎:農村“三塊地”改革穩步推進

【政策】《意見》明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産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增加農民財産收益。

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三塊地”直接關乎億萬農民切身利益。改革,需要大膽推進,又需要穩慎細緻。

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只擁有使用權,農民進城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財産權利難以實現。如何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

一個時期以來,各地加快探索步伐。在保留轉戶居民農村土地權益的前提下,重慶提出建立農村土地退出後的處置機制,對自願退出的宅基地,可按“地票”處置變現。

山西提出,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産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産權和收益分配權。

福建則明確,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通過抵押、轉包、轉讓、互換、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近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出現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模式,此次《意見》明確‘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具有深遠意義。接下來,需要適應新形勢,進一步明晰界定和保護各類土地産權形式,形成廣大農民獲得財産權收益的重要來源。”遲福林説。

承諾與踐諾:以失信記錄監督政務履約

【政策】《意見》第七條明確,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其中指出,“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

在遲福林看來,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重在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無論是産權的有效界定,還是依照法律程序保護産權,都離不開政府作用。從改革實踐看,進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於産權保護法治化具有決定性影響”。

當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的PPP項目正蓬勃開展。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基礎設施投資的PPP項目,少數地方出現了因為政府換屆而導致政府違約現象,一些本來安排好的投資項目難以落實。”遲福林指出。

按照《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專家強調,落實《意見》要求,當務之急是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的懲戒力度。(記者 馮蕾 李慧)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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