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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化優化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審批審核有關事宜的通知

2016-11-29 10:3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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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簡化優化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
採購進口産品審批審核有關事宜的通知
財辦庫[2016]41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秘書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室),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為簡化優化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審批審核程序,提高審批審核工作效率,保障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變更政府採購方式一攬子申報和批復

主管預算單位應加強本部門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報管理,定期歸集所屬預算單位申請項目,向財政部(國庫司)一攬子申報,財政部(國庫司)一攬子批復。歸集的週期和頻次由主管預算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時間緊急或臨時增加的採購項目可單獨申報和批復。

二、推行採購進口産品集中論證和統一報批

主管預算單位應按年度匯總所屬預算單位的採購進口産品申請,組織專家集中論證後向財政部(國庫司)申報,財政部(國庫司)統一批復。時間緊急或臨時增加的採購項目可單獨申報和批復。

三、提高申報和審批審核效率

主管預算單位應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和流程,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要求,及時做好所屬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申報工作。對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申請,財政部(國庫司)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申請理由不符合規定的項目,財政部(國庫司)及時退回並告知原因;對於申請材料不完善和不符合規定的,財政部(國庫司)一次性告知主管預算單位修改補充事項;對於符合規定的申請項目,財政部(國庫司)自收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

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和採購進口産品的其他事宜,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36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財政部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1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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