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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為食品小作坊劃定行為紅線

2016-11-30 10:16 來源: 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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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食品小作坊劃定行為紅線
我省將立法進一步細化相關違法責任

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三次審議稿增加了食品小作坊不得從事的有關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和處罰。

結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三次審議稿明確了食品小作坊禁止從事的12類行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産加工食品;生産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生産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生産加工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生産加工食品;以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為原料生産加工食品;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加工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産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或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接受食品生産企業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託生産加工或者分裝食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同時,三次審議稿進一步細化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擬規定,食品小作坊從事禁止的違法行為或者生産加工禁止的産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的産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的産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記者 劉文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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