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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修訂完畢 將推動勞資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2016-12-01 10:06 來源: 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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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二審通過了修訂後的《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近日,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人員在解讀該條例時表示,條例的通過將對我市推動勞資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起到重要作用。

我市為什麼要修訂《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市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李燕介紹,中央高度重視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黨的十八大要求“深化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此外,上位法對集體合同制度也作出了新的規定,並且當前我市集體合同工作存在認識不到位、發展不平衡、合同簽訂率高但流於形式等問題,集體協商實踐中還普遍存在“不會談”“不願談”的問題。

那麼,哪種情形需要開展集體協商?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方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保險和福利、勞動安全與衛生、休息休假、職業技能培訓等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可以就其他與勞動關係有關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張山説,該條例的修訂,首先明確市、區縣政府負責領導和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並強化了上級工會在勞資雙方集體協商中的指導作用,特別是上級工會的加入,為增強職工一方在集體協商中的協商能力、提高協商技巧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有助於解決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

為了打破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僵局,推動集體協商爭議的順利解決,條例對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機製作了進一步細化:一是增加了第三方指導的工作環節,明確職工或者企業在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可以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二是規定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參與爭議協調處理,併為處理爭議提供指導。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協調處理的程序。

張山表示,條例的通過不會造成企業用人成本的猛漲,用人單位應當開展集體協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該條例以及此次對本條例的修訂,均未超出上位法規定增加用人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集體合同方面的義務。另一方面,對工資報酬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能夠引導職工和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將勞動爭議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單位內部,有利於維護企業正常生産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對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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