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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如何管理與評價

2016-12-02 07:18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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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如何管理與評價
——以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為例

徐溝背棍 本文圖片均為李山崗攝 光明圖片

晉劇《龍興晉陽》劇照

山西中部地區在文化區域概念上可泛指為“大晉中”。其文化具有歷史典型性、資源多樣性、遺存傳承性,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文化格局中佔有突出地位,是華夏傳統文化的典型代表和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文化部批准在晉中、太原、呂梁三市19個縣(市區)建立“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立,初步實現了對大晉中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活態保護,但也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第一,由於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地域分散,涉及晉中、太原及呂梁三地,致使管理主體相對分散,管理主體間權力重疊現象嚴重;同時,主體利益又存在較強的多元化特性,導致在非遺保護過程中的系統性發展及整體保護理念欠缺,對遺産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産生不同理解,造成遺産保護過程中的片面性以及保護廣度及深度存在不足或過度等問題。第二,由於對文化生態存在片面、模糊的認識,使非遺保護工作的持續推進受阻,並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産在保護過程中被人為割裂或再度破壞;第三,受經濟轉型發展及地方經濟利益的影響,一味追求産業開發,存在重開發、輕保護以及選擇性保護等問題,造成文化資源向資本的過度傾斜;第四,受非遺保護工作複雜性及跨學科特性強、評價體系不完善及評估手段落後等因素的影響,對保護效果及保護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科學、準確評估的能力不足,造成保護決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保護區的自糾錯能力及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足。

其實,晉中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出現的問題,是有相當普遍性的。筆者僅就管理與評價問題談一些粗淺的認識。

區分層次按類管理

文化生態是一種歷史過程的動態積澱,是社會成員所共享的生存方式和區域現實人文狀況的反映。文化生態保護區作為區域性非遺整體保護模式的新探索,其所面臨的最大挑戰並不單純是如何體現遺産價值,更為關鍵的是如何對其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促使管理機制不斷地適應並促進遺産保護與發展。

一方面,要合理區分保護層次,明確資源管理主體。傳統自上而下的非遺保護模式對我國非遺的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非遺資源所在地的利益主體利益訴求的忽視和響應不足,又造成保護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利益衝突以及與遺産地社會文化間的矛盾,並容易造成非遺保護中“反公地悲劇”現象的發生。因此,科學合理地區分保護層次,明確保護區內資源管理主體尤為必要。同時,根據保護區內遺産的認定等級,進行下放一級管理,也就是國家級遺産由省級文化部門牽頭管理、省級遺産由地市級文化部門牽頭管理、地市級遺産由縣級文化部門牽頭管理。這樣可以實現遺産所在地利益主體對利益訴求的充分響應。

另一方面,應制定區劃分類管理規定,統籌保護方式。非遺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共存,同時不同項目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不同,這就決定了其保護過程中的利益需求的複雜性,並對科學制定保護方式提出了要求。從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二個維度,可以將遺産劃分為四種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第一類,社會價值高、經濟價值高的資源,實行以政府為首要主體、由政府統籌規劃並適當引入市場機制,其體現的是保護基礎上的發展;第二類,社會價值高、經濟價值低的資源,實行以政府為主體進行保護的原則,主要通過政府的財政撥款和資助實現對資源的保護功能;第三類,社會價值低、經濟價值高的資源,以市場為首要主體,政府監督,體現的是發展過程中的保護;第四類,社會價值低、經濟價值低的資源,由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的遺産檔案,體現其歷史存在。

建立科學評價體系

非遺的文化內涵獨特性、地域特徵明顯性,都決定了對其進行科學、合理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建設文化遺産資源評價決策支持平臺,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內遺産資源生存狀態、社會價值、經濟價值及保護效果進行準確評價,從而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全面、持續、有效推進提供直接依據。

保護區內文化遺産種類繁多、內容豐富,但不容置疑的是,並非所有遺産都急需進行同等程度的保護。而生存狀態評價,可以明晰文化遺産的生存狀態,以實現對不同遺産在保護內容、方式上的合理選擇以及現有可利用保護資源及手段的高效率利用。

文化遺産保護與傳承方式的選擇,應結合其社會價值大小進行,因此,文化遺産的社會價值評價,就構成了文化遺産保護體系的重要前提環節。可通過對文化生態保護區中的文化遺産進行全面、綜合分析,準確篩選客觀、適度、明確的社會價值量化指標,進而利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並結合專家經驗,對保護區內文化遺産的社會價值作出客觀評價,以實現對區域內文化遺産的選擇性保護與傳承。

非遺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矛盾中的統一”關係,決定了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過程的複雜性。在充分尊重文化遺産的原創性、遵循文化遺産自身傳承與演化規律的基礎上,對文化遺産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體現了保護與開發利用之間的統一性。而經濟價值評價,有助於推進保護區內遺産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文化生態系統所具有的動態性、開放性及整體性特點,決定了文化遺産保護結果的難以預測性;此外,保護區建設與管理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容易造成保護的導向性明顯。因此,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過程中,需要對文化遺産的保護工作進行長期監控,分析其演變機制、考察其演變狀況。這種保護效果評價,可以為理論研究及保護決策的制定提供直接依據,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條件。

本文係山西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項目階段性成果(李山崗 仇斌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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