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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方案
3種情況將承擔賠償責任

2016-12-03 09: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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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12月3日電(記者 史衛燕)湖南省近日印發《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規定3種情況下將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這3種情況為:一是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二是在國家和湖南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三是在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一旦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賠償程序分5步走:提起賠償,調查和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與訴訟,賠償實施,績效評估。

為確保方案有效實施,湖南將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管理制度,包括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機制、生態修復管理制度等;加強經費和政策保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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