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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2016-12-03 10:10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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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職成[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國家開放大學、考試中心:

為加強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規劃與宏觀管理,進一步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我部研製了《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認真落實《管理辦法》要求,對照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對現設的本、專科專業進行梳理、調整和規範。2017年,各地各高校要通過全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做好擬招生專業的申報工作(平台啟用事項另行通知),自2018年起,新入學的學生全部按照目錄內專業進行招生。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現在籍學生仍按原專業培養至畢業。

二、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成人學習特點和教學規律,做好專業與課程體系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增強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相關規定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依據《管理辦法》另行發佈。

四、《管理辦法》是教育部規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首份文件,對於統一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政策,轉變管理方式,明確責任和管理程序,加強信息服務與過程監管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宣傳、學習和貫徹工作,確保《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我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2016年11月18日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規劃與宏觀管理,促進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開放大學、獨立設置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要根據學校自身辦學能力,發揮辦學優勢和特色,主動適應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終身學習理念,以滿足學習者學習發展需求為導向,以學習者職業能力提升為重點,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職業人才成長規律,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養、適應職業發展需要、具有創新意識的應用型人才。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設置的政策制定和宏觀管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指導和監管服務。

高校依照相關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負責制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和基本規範。

受教育部委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負責對本行業領域相關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進行指導。

第五條 教育部組織設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職能。充分發揮專家組織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建設、監督與評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論證審議和決策諮詢作用。

第六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七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見附件)組成。《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由教育部制定、發佈,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全國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可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提出增補專業的建議。材料內容包括: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校提出的增補專業建議進行評議匯總,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報信息平臺。全國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可直接向教育部提交建議材料。教育部組織專家確定增補、撤銷或更名的專業名單,適時向社會發佈。

第九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國家控制專業為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中已經明確的國家控制專業。

第三章 專業設置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的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産業結構調整需要,滿足學習者多樣化終身學習需求。

(三)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四)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設施、圖書資料或數字化學習資源、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一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須在本校已開設的全日制教育本、專科專業範圍內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並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但專業方向名稱不能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中已有專業名稱相同,不能涉及國家控制專業對應的相關行業。具體程序為:

(一)各高校通過信息平臺填報當年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匯總本行政區域內高校提交的專業信息,並通過信息平臺提交教育部。

(三)教育部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二條 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可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中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並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具體程序為:

(一)對於擬設置的新專業,學校要組織校內有關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進行審議,通過信息平臺提交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論證報告和人才培養方案等申請材料。信息平臺將面向社會公示一個月,學校官方網站應同步公示。公示期滿後,學校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及時將意見處理情況及修改後的申請材料提交信息平臺。

(二)對於已開設的專業,各校通過信息平臺填報當年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省(區、市)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提交的新設專業申請材料和當年擬招生專業信息進行統籌匯總,通過信息平臺提交教育部。

(四)教育部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開放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國家控制專業,具體程序為:

(一)學校通過信息平臺填報當年擬招生國家控制專業及相關信息。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將本省(區、市)內擬新設國家控制專業的申請材料報送教育部。

(三)教育部按照現有國家控制專業審批辦法管理。

第十四條 各類高校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須于當年1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臺填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高校提交的專業信息統籌匯總後,須于當年3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臺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對各地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匯總,于當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專業備案或審批結果。

第十五條 全國考委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範圍內,確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制訂相應專業基本規範,並於當年5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臺公佈。各省(區、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在清單範圍內選擇開考專業。

第四章 監督與評估

第十六條 教育部和全國考委將充分運用信息平臺監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工作運行,全面掌握專業設置整體情況和動態信息,及時公佈全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和調整情況。推動建立教育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高校等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和評價機制。

第十七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平臺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繼續教育專業設置情況,制訂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檢查和評估辦法,加強對高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建設的監督與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該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對存在人才培養定位不適應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考試)管理嚴重不規範、教育質量低下等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視情節責令有關高校對相應專業進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該專業暫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設置新專業;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議高校主管部門停止該專業招生。

第十八條 對未按本辦法設置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高校不得進行宣傳和組織招生。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予以公開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

第十九條 高校應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建設,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機制。鼓勵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第三方機構對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及認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全國考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教育部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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