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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兩項規定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監管

2016-12-04 11:3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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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正式發佈《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子公司規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風控規定》)。

2012年10月29日,我會曾發佈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監管,近期我會對該規定進行了修訂,並同步研究制定了《風控規定》。2016年8月12日,我會就兩部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間,行業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各方積極反饋意見。整體看,各方對“回歸本源、防控風險、規範發展”的立法思路基本認同,普遍認為其有利於提升基金子公司的內部治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基金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經認真梳理研究,對於適當延長《風控規定》過渡期、實施差異化風控指標監管、放寬特殊目的機構全資控股要求、進一步完善部分風險控制指標等建議,我會予以採納。對於允許母子公司同業競爭、由子公司作為風控報表的獨立報送主體等建議,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本次修改暫未採納。

兩部法規文件的修訂、起草,主要著眼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監管、防控風險。主體監管上,系統性規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組織架構和利益衝突,強化“子”公司定位和母公司管控責任;風險防控上,構建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推動行業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增加風險抵禦能力。二是扶優限劣、規範發展。分類處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有業務,引導行業回歸資産管理業務本源,強化對風險突出領域的監管力度,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合規進行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經營,培育核心競爭力,促進業務有序規範發展。三是循序漸進、平穩過渡。立足相關市場環境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實際特點,給予充分的法規適用過渡期,促進政策平穩落地。特別是《風控規定》採取了逐級達標的過渡期安排,總體給予18個月過渡期,但自規定頒布實施後12個月、18個月內,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分別達到規定標準的50%和100%以上。

今後,證監會將不斷完善基金子公司監管規則,構建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歡迎社會各界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我會將在以後的制度修訂過程中予以認真研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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