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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治理“馬路拉鏈”需嚴格規劃管理

2016-12-07 08:59 來源: 遼寧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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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瀋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將於近期實施。依據該《辦法》,在相關單位報送當年的道路挖掘計劃後,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與各相關部門將共同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全市道路新建、改建、擴建養護維修工作,編制當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計劃。

城市中的道路,每天不只過人過車,也承載著城市發展的腳步,暢通是其要義。不過,為了鋪設或檢修地下管網,有時候挖掘道路也是一種“必要的打斷”。既要暢通又要打斷,這樣的兩難命題繞不開躲不過,須直面應對。這樣的複雜過程,如同演奏一部交響樂,倘若指揮不當、“獨奏”互相掣肘,就會出現“馬路拉鏈”現象。顯然,瀋陽市的相關《辦法》是從源頭髮力,為破解“馬路拉鏈”問題厘清了路徑。

以頂層設計優化作業流程。實施道路挖掘,難免會對居民出行、城市環境衛生造成影響,若管理不規範,挖掘單位各自為戰、多頭報批、多次驗收,還會延長這種不利影響。而無論是召開聯席會議,還是編制全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計劃,就是要在頂層設計上“一步到位”,奠定全局最優的格局,從而倒逼相關單位優化作業流程,杜絕浪費、拒絕折騰、少走彎路,一張藍圖畫到底。

以公共利益促進相互“補臺”。我國城市地下管線種類繁多,涉及30多個職能和權屬部門。當媒體詢問這些部門為何不去同時施工時,有的城市以各單位資金條件不一樣回應,有的城市以各類工程的施工要求不同來作答。説到底,這還是在以部門視角來説話。若以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則會發現:各單位的施工時間,完全可以協調; 能共同分擔建設費用,何必要重復列支; 能合併的管理職能,統籌精簡豈不更好?如此操作,就能相互“補臺”,而不是你方修復我再挖地“拆臺”。

以硬性約束為新制度開路。有時候,人們不是缺少對合理做法的認識,而是缺少相關的制度保障。瀋陽市即將實施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則為該市提供了道路管理的制度遵循。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執行力則需約束力來“護航”。在瀋陽市的相關《辦法》中,既有“改擴建未滿5年和大修後未滿3年的道路如果要開挖,必須經過市區政府批准”的硬性規定,也有對挖掘恢復工程質量不過關的問責內容,從而以科學的考核體系、完善的問責機制,讓新制度成為城市道路管理的準繩。

城市道路不僅連接著各個街區,也連接著民眾幸福指數、城市形象、幹群關係及政府公信力。站在這樣的高度,無論是對道路的維護保養,還是短期挖掘,都應出於呵護之心,把杜絕“馬路拉鏈”的責任落實到規劃、施工和管理的全過程、各環節,下好“一盤棋”。抓好城市建設的其他領域和環節,亦同此理。(傅淞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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