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關於重新核發中共中央黨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12-07 14:45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於重新核發中共中央黨校行政事業性
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2491號

中共中央黨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關於重新發佈中共中央黨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12號),明確了中央管理的中共中央黨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後中共中央黨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培訓費標準。全國黨校教師進修學院根據《中國共産黨黨校工作條例》的規定開展計劃內培訓(財政保障的除外),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標準,按照《財政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23號)有關規定執行,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住宿費180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人天,合計450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收費標準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

二、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按規定實行收費公示,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中共中央黨校委託培養在職研究生學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011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11月28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