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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改變鹽業“獨家銷售”模式 

2016-12-09 17:2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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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記者 張辛欣)工信部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對《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的意見。最大的亮點是: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進入市場銷售食鹽,食鹽價格市場調節。

今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改革食鹽生産批發區域限制、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和工業鹽運銷管理、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等改革任務。5月,工信部啟動了《食鹽專營辦法》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工作。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亮點之一是取消食鹽生産批發區域限制,明確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可以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省(區、市)食鹽批發企業可以跨省經營。刪除了食鹽零售單位只能從“當地”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規定。

“以前,定點生産企業把食鹽賣給批發企業,由批發企業進行銷售,而且有一定的區域限制。生産企業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中國鹽業協會秘書長宋佔京説,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就是打破了批發企業和定點生産企業之間的壁壘。讓生産對接市場,滿足消費需求,也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體現。

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也是此次修訂亮點之一。《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食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宋佔京説,食鹽以前是“獨家經營、計劃管理、國家定價”,現在更加靈活。

同時,為了防止市場調節帶來價格劇烈波動,此次不僅加強了監測和監管舉措,還提出建立企業食鹽儲備制度,執行國家限定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鼓勵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在供求關係穩定或者産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對有違法和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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