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將嚴懲網絡傳播虛假有害信息違法行為

2016-12-13 08:44 來源: 新疆日報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不得利用網絡編造、製作、複製、發佈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宣揚宗教狂熱、破壞宗教和諧等內容的信息……”這是12月10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之一。

該《條例》是在近日結束的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的。

適應網絡信息工作新形勢

當前,網絡和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已經深度融入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極大地改變和影響著人們的社會活動和生活方式,促進了技術創新、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進步。

同時,因為網絡信息發佈主體分散、發佈成本低、監管難度大等原因,導致發達的網絡信息産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施造謠、誹謗、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問題比較突出。其中,網絡虛假、有害信息,因其內容涉及面廣、傳播速度快,危害性強,不僅侵害公民名譽、傷害個人感情,擾亂了新聞秩序,降低了媒體公信力,更損害國家形象,擾亂了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據統計,當前新疆網民數量達到了1300萬人,在疆內備案的網站達到1萬餘家。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秦維説,適應網絡信息工作的新形勢新任務,起草、出臺、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積極回應各族群眾的期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十分必要和緊迫。

明確法律責任和義務

該《條例》立足於新疆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需要,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行為進行了定義,規定了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絡使用者的行為準則;建立了對傳播虛假網絡信息行為的監管機制:明確了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工作中政府、單位和個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俗稱的平臺、網站)、信息網絡使用者的職責和義務;規定了實名制、備案許可及對虛假信息的處理措施,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是指通過文字、圖片、音頻和視頻等形式,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條例》明確,自治區從事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即時通訊工具和手機短信等業務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及信息網絡使用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嚴懲網絡傳播虛假信息違法行為

單位和公民是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對象,是信息網絡服務使用者,也是網絡虛假信息的受害者,對防範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為此,《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懲治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義務,發現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向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條例》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取得相應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條例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自治區通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落實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未健全內容審核制度,未落實安全技術保護的,由自治區網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自治區網信、通信主管部門關停相關網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網絡服務的資格。(記者/趙志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