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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圩:全面推進無線電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016-12-15 07:48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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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無線電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寫在修訂後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施行之際

2016年12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修訂施行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不斷推進無線電管理能力和管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成果,為推進我國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的《條例》,對於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無線電事業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國已領取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達到了403.8萬個,較2010年增長了50%。與此同時,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無線電干擾也日益增多,擅自用頻設臺特別是“偽基站”“黑廣播”等問題突出,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亟須修訂。

深刻認識《條例》修訂的重大意義

這次修改《條例》,根據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等決策部署,圍繞無線電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主要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具有重大的意義。

首先,是適應無線電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條例》修訂工作從完善無線電管理體制、提高頻譜利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出發,圍繞無線電頻率、臺站、設備和安全等核心問題,修改調整了各項管理制度,完善了無線電管理的法制環境,為促進無線電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礎性法制保障。

其次,是支撐製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的重大舉措。無線電頻譜是國家的戰略性稀缺資源,是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當前,我國正深入實施“製造強國”和“網絡強國”戰略,對資源尤其是無線電頻譜資源需求日益突出。隨著移動通信、物聯網、車聯網、工業控制系統等新技術新業態快速發展,無線電廣泛應用於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亟須通過立法為頻譜資源有效開發、利用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條例》修訂過程中,從供給側發力,始終抓住頻率管理這一核心,科學設計相關制度,提高利用效率,加速“製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縱深推進。

第三,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條例》修訂過程中,堅持簡政放權,修訂後的《條例》取消、下放、調整了部分審批事項,完善審批流程,有利於利企便民;在科學設定各項審批條件、程序的基礎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管得住、管得好。

準確把握《條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制度

《條例》修訂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圍繞科學配置、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和防控無線電有害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對主要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具有幾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突出科學性可操作性。修訂後的《條例》,對原《條例》幾乎所有的條款都作出了修改,條文數量也由原《條例》的49條擴充到85條,增加了70%。修改過程中,重點圍繞頻率、臺站、設備、秩序等四大核心問題,調整了主要管理制度,並就各項內容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增強了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資源的利用效率。《條例》強調頻譜資源的科學規劃,明確制定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和經濟社會、科技發展以及頻譜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確立“行政+市場”的資源分配製度,對於地面公眾移動通信使用頻率等商用無線電頻率,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實施許可,促進頻譜資源效益最大化;防止資源閒置和浪費,完善頻率收回制度,推進頻譜資源的高效集約利用。《條例》確立的相關制度為今後創新無線電管理方式,有效平衡不同業務、不同行業間的用頻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

突出簡政放權要求。新修訂的《條例》集中反映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如取消了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用頻核準等審批項目,下放了大多數無線電臺(站)的審批權。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也優化了審批程序,規範了審批條件,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範圍。對於業餘無線電臺、公眾移動通信終端、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等與群眾關係密切、數量眾多的無線電頻率、臺站和設備,分別取消了相關審批要求,給市場主體鬆綁,釋放企業發展活力。

突出對違法行為的懲處。較之原《條例》,新《條例》加大了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例如:對於擅自用頻、設臺的,罰款上限由過去的5000元提高到了50萬元;對擅自轉讓頻率、違法使用電臺的,設定了吊銷許可、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措施。對於非法的無線電發射活動,賦予了無線電管理機構暫扣設備、查封電臺、技術阻斷等強制措施,增強了震懾效應,提高了違法成本。

突出理順體制機制。《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的統一領導下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臺(站)的建設佈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對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進行管理。各部門既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又相互協調、協作配合。

切實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

下一步,我們要依法全面履行《條例》賦予的監管職能,形成並不斷強化無線電管理工作合力,推進《條例》條文的落地執行,切實抓好《條例》的施行工作。

抓好《條例》學習宣傳。知之愈明,則行之愈篤。貫徹落實新《條例》,學習好、宣傳好是基礎。要通過編制《條例》釋義、組織培訓、媒體宣傳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廣泛深入的學習宣傳活動。要使廣大無線電管理工作者準確理解、把握和執行好新《條例》,同時,增加社會各方面對《條例》的認識、理解,不斷增強法制觀念。

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條例》是無線電領域的頂層制度設計,做好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刻不容緩。其中,頻率使用許可、電臺設置使用許可、邊境地區頻率協調、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等制度,還需要通過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進一步細化;原有的無線電頻率劃分、電臺執照管理、檢測機構認定以及鐵路、民航和漁業等系統無線電管理規章制度,也要根據新《條例》以及無線電事業發展的需要進行完善。

加強嚴格執法。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作為《條例》的執法主體,對於《條例》賦予的行政審批、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等職能,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行使,加大監管力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強化協作配合。無線電管理工作是一個整體,涉及多個部門。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與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的協調溝通,不斷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共同推動頻管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要積極同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公安、工商、質檢、城鄉規劃等部門配合,建立健全順暢高效的工作運行體系,合力做好無線電領域的監督管理。

此次《條例》的修訂,是當前無線電事業蓬勃發展背景下重大修法成果,也是一次順應無線電發展趨勢的改革舉措。隨著新《條例》的發佈施行,我國無線電管理將進一步開啟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的新局面,無線電管理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將進一步凸顯。我們將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認真貫徹落實《條例》各項制度,在新的起點上加強和改進無線電管理工作,用實際行動維護法規權威,促進無線電技術的發展應用,開創無線電管理事業的新局面。苗圩 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書記、部長)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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