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圩:全面推進無線電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全面推進無線電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寫在修訂後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施行之際
2016年12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修訂施行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不斷推進無線電管理能力和管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成果,為推進我國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1993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的《條例》,對於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無線電事業有序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國已領取電臺執照的無線電臺(站)達到了403.8萬個,較2010年增長了50%。與此同時,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無線電干擾也日益增多,擅自用頻設臺特別是“偽基站”“黑廣播”等問題突出,原《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亟須修訂。
深刻認識《條例》修訂的重大意義
這次修改《條例》,根據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等決策部署,圍繞無線電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主要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具有重大的意義。
首先,是適應無線電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條例》修訂工作從完善無線電管理體制、提高頻譜利用效率、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出發,圍繞無線電頻率、臺站、設備和安全等核心問題,修改調整了各項管理制度,完善了無線電管理的法制環境,為促進無線電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礎性法制保障。
其次,是支撐製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的重大舉措。無線電頻譜是國家的戰略性稀缺資源,是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當前,我國正深入實施“製造強國”和“網絡強國”戰略,對資源尤其是無線電頻譜資源需求日益突出。隨著移動通信、物聯網、車聯網、工業控制系統等新技術新業態快速發展,無線電廣泛應用於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亟須通過立法為頻譜資源有效開發、利用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條例》修訂過程中,從供給側發力,始終抓住頻率管理這一核心,科學設計相關制度,提高利用效率,加速“製造強國”“網絡強國”建設縱深推進。
第三,是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條例》修訂過程中,堅持簡政放權,修訂後的《條例》取消、下放、調整了部分審批事項,完善審批流程,有利於利企便民;在科學設定各項審批條件、程序的基礎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管得住、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