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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6-12-15 14:30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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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障學校安全的總體要求,推動建立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特製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總體要求,督促各地認真做好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據《教育督導條例》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是促進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學校建立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省級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下一級及轄區內的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第四條 實施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 統一領導。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二) 注重實效。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形式、內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確保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取得實效。

(三) 公開透明。堅持標準與方法公開、組織與人員公開、過程與結果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督導內容

第五條 組織管理

(一)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組織管理體系,督促市、縣級政府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與監督責任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資金與資源,開展安全管理培訓與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落實崗位安全職責,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情況。

第六條 制度建設

(一)省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治理機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學校安全標準體系,開展學校安全事項認證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完善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監督、管理,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建立學生安全區域情況。

(三)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設和安全管理各環節、崗位職責情況。

第七條 預警防範

(一)相關職能部門建立隱患排查與整治的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及時發佈安全預警公告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學校安全風險清單,開展學校安全檢查與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和評估安全風險,提出預警信息情況。

(三)學校建立健全及落實安全教育、日常管理、體育運動、校外活動、公共安全事件、校車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預防情況。

第八條 教育演練

(一)教育部門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指導學校加強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教育進課堂,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資金、教學資源和師資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和參與學校安全教育,開展安全防範進校園活動情況。

(三)學校按照《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開展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地震、火災等應急疏散演練情況。

第九條 重點治理

(一)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溺水、事故、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等重點問題預防與應對,及時做好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指導學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情況。

(二)教育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及時打擊涉及學校、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情況。

(三)教育部門及學校健全未成年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防範、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事件,開展心理、行為諮詢和矯治活動情況。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處理與責任追究機制情況。

(二)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組織實施救援,落實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善後處理,追究事故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行政、刑事責任情況。

(三)教育部門及學校妥善處理安全事故糾紛,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情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責任督學作用,強化日常檢查,促進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進行。

第十二條 地方自查。省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指標體系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在當地政府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滿後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實地督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日常監督與地方自查情況,編制實地督導實施細則,隨機抽取督學和專家組成督導組,隨機確定督導對象,採取聽取彙報、查閱材料、重點檢查、隨機抽查、個別訪談等方式開展實地督導。

第十四條 發佈報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省(區、市)自評和實地督導結果,形成專項督導意見和督導報告,督導報告向社會發佈。

第十五條 整改落實。被督導省(區、市)在接到督導組督導意見後,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積極進行整改,並在3個月內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則要在1個月內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建立工作問責機制,把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地區進行問責。

第十七條 對學校安全工作中出現的特大、重大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份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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