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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二審多處修改鼓勵企業減排

2016-12-19 20: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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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記者 鬱瓊源)持續的霧霾讓人們對環境保護稅法的出臺更加關注。繼8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之後,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19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草案在一審基礎上作出修改。

——針對有企業建議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以便更好激勵企業減排,草案二審稿增加一檔稅收減免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

——針對有部門提出的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草案二審稿建議: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直接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即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規定應稅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級政府“在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針對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環境保護稅是對污染環境的排污行為徵稅,將基於特殊政策考慮而給予的稅收減免稱為“優惠”,不是很恰當,建議將第三章的章名改為“稅收減免”,草案二審稿採納這一意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草案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在使用範圍上與現行排污費的徵收範圍保持一致;今後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範圍。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有利於今後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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