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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徵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意見的函

2016-12-19 21:49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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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徵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意見的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6)33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全面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組織起草了《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並於12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連同電子版一併反饋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聯絡人及電話:李尚軍,010-64464090,64464032(傳真);電子信箱:lisj@chinasafety.gov.cn。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現就煤礦安全監察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加快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實現本級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事故調查、煤礦安全基礎管理指導、行政許可等工作職責內應當公開的事項全部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

到2020年,政務公開工作總體邁上新臺階,依法積極穩妥實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制度,公開內容覆蓋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

二、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政務公開

(一)推進煤礦安全重大決策公開。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擬訂涉及煤礦企業和從業人員切身利益、需社會廣泛知曉的有關煤礦安全生産政策、煤礦安全生産規劃等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佈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應以適當方式公佈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公佈時要説明理由。重大決策作出後,按照規定及時公開議定事項和相關文件。

(二)推進煤礦安全決策執行公開。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主動公開煤礦安全生産重大決策、重要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做好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改革任務,以及煤礦安全生産規劃、年度煤礦安全生産工作要點等貫徹落實情況的公開。公開執行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根據工作進展公佈取得成效、後續措施,聽取公眾意見建議。做好安全生産巡查、督查發現問題及督促整改情況的公開,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責情況也要向社會公開。

(三)推進權力責任清單公開。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經審核確認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公開機制,根據煤礦安全有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等情況,及時調整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調整後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經審核確認後20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予以公開。

(四)推進監察執法信息公開。建立監察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實行“陽光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權力清單和工作職責,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和標準、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行政救濟途徑等信息。公開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做出的執法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監察執法的對象,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和相應的處理、行政處罰等執法信息,在作出執法決定之日起20工作日內在部門政府網站公開。

(五)推進煤礦安全政務服務公開。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全面公開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設施設計審查等職能事項相關辦事指南、具體流程和資料清單。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許可審批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結情況,以及煤礦生産能力核定等政務事項。

(六)推進煤礦安全重大事項落實結果公開。主動公開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煤礦安全的決策部署的貫徹情況、煤礦安全生産規劃的落實情況、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重要執法行動的開展情況等。推行規範性文件公開機制,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規定及時公開規範性文件及清理結果。

(七)推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信息公開。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建立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公佈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統計分析結果。加強煤礦生産安全事故信息發佈,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做好煤礦生産安全事故信息以及應急處置進展動態信息發佈工作。按照管轄權限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公佈經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

(八)公文辦理程序中明確政務公開要求。各級煤礦安監機構在擬制公文時,要明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等屬性,隨公文一併報批,擬不公開的,要依法依規説明理由。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擬稿時,應對公開屬性提出明確建議並説明理由。

(九)會議辦理程序中落實政務公開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各級煤礦安監機構有關會議的制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視頻會議,應積極採取網絡和新媒體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各單位在制定會議方案時,應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之前已公開徵求意見的,應一併附上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的説明。

(十)建立健全主動公開目錄。進一步推動主動公開目錄體系建設,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進一步明確各領域政務公開的主體、內容、時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各級煤礦安監機構要在梳理本單位應公開內容的基礎上,制定本單位的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十一)對公開內容進行動態擴展和定期審查。各級煤礦安監機構每年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眾關切,明確政務公開年度工作重點,穩妥有序開拓政務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要對照政務公開要求,每年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自查整改報告應及時報送本單位政務公開負責機構。各單位政務公開負責機構要定期抽查,對發現的應公開未公開等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三、擴大煤礦安全監察政務開放參與

(十二)推進煤礦生産安全大數據開放。制定煤礦安全領域政府數據採集標準、開放共享標準、開放目錄、開放計劃。依託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系統建立煤礦企業安全生産違法信息庫,逐步向社會開放。加快建設煤礦安全領域“大數據”,實現監察執法、生産安全事故、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並逐步實現煤礦安全領域有關信息向社會有序開放。

(十三)加強煤礦安全政策解讀。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堅持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對制修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重要政策文件等,應與解讀材料同步發佈,並通過新聞發佈、政策解讀、接受訪談、發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領導幹部要帶頭宣講煤礦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主要負責人要當好“第一新聞發言人”,表明立場態度,發出權威聲音。

(十四)擴大公眾參與。通過政務公開保障社會公眾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圍繞煤礦安全監察中心工作,細化公眾參與事項範圍,規範公眾參與方式,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安全生産有關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等事項。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完善政策諮詢平臺,探索搭建互動平臺,及時回應群眾諮詢。

(十五)做好研判處置。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回應和評估機制,建立與宣傳、網信等部門的快速反應和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對涉及煤礦安全的重要政務輿情、媒體關切、事故調查處置等熱點問題,以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不完整信息,要加強研判,區別情況,分類處置。

(十六)回應社會關切。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確保在應對涉及煤礦安全領域的重大突發事件和社會熱點事件時,按程序快速反應、及時發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要在5小時內發佈權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佈會,講清事實真相、政策措施以及處置結果等,引導正確社會輿論。

(十七)充分發揮媒體作用。各級煤礦安監機構要進一步強化網站信息公開第一平臺作用,充分發揮中國安全生産報、中國煤炭報、本部門政府網站等“兩報一網”,以及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的公開平臺作用。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建立微博微信和移動客戶端,規範政務新媒體平臺的內容編發程序和公眾問詢答覆程序,明確專人進行管理、運營和維護,實現新媒體平臺政務信息發佈常態化。

(十八)加強網絡平臺建設和管理。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落實看網盯網責任,明確網站建設和管理的具體責任主體部門,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網站日常監測機制和信息內容更新機制,加強網站安全維護和內容審查。即時充分轉載國務院通過中國政府網發佈的對全局工作有指導意義、需要全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本行業的政策信息。及時準確刊登本單位發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做到應登盡登。

四、提升煤礦安全監察政務公開能力

(十九)完善制度規範。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依法及時修訂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和公開機制,對不適應形勢要求的規定及時予以調整清理。建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的機制,不斷規範行政行為。按照《政務服務中心運行規範》系列標準的要求,逐步推動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統一名稱標識、辦理事項、管理服務等。

(二十)積極穩妥推進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系統梳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特點,逐項明確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事項、情形和依據,細化不予公開範圍,並及時調整更新。健全公開前保密審查機制,規範保密審查程序,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二十一)提高信息化水平。推進“互聯網+煤礦安全生産”,整合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政府網站信息資源,強化與主要媒體、主要網站的聯動;加快煤礦企業安全生産基礎數據管理平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信息化系統和煤礦安全生産誠信體系建設,實現信息共享、互聯互通、業務協同。

(二十二)抓好教育培訓。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政務公開列入公務員培訓科目,制定政務公開專項業務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研討交流,2018年底前對政務公開工作人員輪訓一遍。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培訓,提高政務公開能力。要制定週密的培訓計劃,新任公務員和從事政務公開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政務公開培訓,適應工作需要。

五、強化政務公開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將政務公開納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確承擔政務公開工作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並明確一位分管負責人具體抓。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政務公開工作彙報,研究推動工作。要健全政務公開協調機制,切實抓好工作落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部門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十四)加強考核監督。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和完善政務公開效果評估機制,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政務公開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強化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定期對政務公開情況進行督查,對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履行公開義務或公開不應當公開事項,並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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