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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2016-12-22 15:00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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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6〕5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規定和要求,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我省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選擇提起行政訴訟的,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採取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等方式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任何障礙。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不判行政機關敗訴。對於涉及信訪、內部層級監督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規範製作答辯狀,及時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未按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導致敗訴的,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行政機關出庭人員要尊重司法審判人員,遵守法庭紀律、程序和法庭要求,不得中途退席、無故缺席;要規範語言,明確答辯重點,提升應訴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辯舉證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範、説理充分、針對性強,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

(三)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各級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履行。通過認真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既要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又要拓展和延伸行政應訴的效果作用,完善制度,規範執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時,要建立履行法院法律文書的行政問責機制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維護生傚法律文書的法律權威。

二、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

(一)明確行政應訴承辦責任主體。行政應訴工作按照“誰負責、誰應訴”的要求,確定應訴承辦責任主體。縣級以上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具體承辦被訴行政行為的部門或單位為應訴承辦主體。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作為共同被告的,應當以牽頭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配合。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承辦原行政行為有關事項的部門或機構和政府法制機構為應訴承辦主體,分別負責原行政行為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機關單獨作為被告的,政府法制機構為應訴承辦主體;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參與旁聽庭審等相關活動。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對應訴責任主體不明確的行政案件,根據應訴事項確定案件承辦責任主體。其他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應訴承辦責任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各級、各部門法制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界定,按照“誰主管、誰出庭”的要求,推動被訴行政機關相應負責人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政府法制機構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帶頭出庭應訴,分管被訴行為涉及的具體業務的有關負責人應當主動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的作用,且受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或熟悉相關工作的人員。

(三)全程參與行政應訴案件處理。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庭審前,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全面了解案情,認真研究案件,查找糾紛産生根源,確定矛盾解決方案,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開庭審理之前,做到“應訴不應付”。庭審中,應當積極履行應訴職責,依法主動做好調解和解工作,做到“出庭又出聲”。庭審後,要積極採取措施,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同時,發揮案件警示作用,規範行政行為。

三、依法行政,有效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一)嚴格規範行政行為。政府法制機構要抓緊建立行政應訴案件分析評估制度,適時組織對本區域、本部門行政應訴案件的分析研討,邀請專家學者或法官及其他法律實務部門工作人員對案件進行評析、解讀,發揮行政應訴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作用。要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要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二)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的職能作用。要繼續鞏固和擴大我省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成果,切實體現集中行政復議職權的優勢,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作用,各級政府負責人要主持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會議,各級部門負責人要主動參加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審理。要創新行政復議審理工作機制,規範工作流程,加大公開審理力度,強化行政復議糾錯功能,堅決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三)建立健全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各級行政機關要健全行政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常態聯絡和溝通,推動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行政訴訟、信訪、行業調解等多元化、多渠道地化解行政爭議,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聽取行政應訴工作彙報,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著力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部門和下級政府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指導、考核。縣級以上部門要及時對本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分析、總結,書面報本級政府。各級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向上一級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行政應訴工作情況。

(二)強化監督考核。要合理確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細化考核標準,不能單純地考核行政應訴案件數、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率,不得硬性設置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三)加強隊伍建設。各級行政機關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力量,重點選拔具有法學教育背景、法律職業資格或相關法律從業經歷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工作崗位;要保障行政應訴日常工作開展所必須的經費、裝備、車輛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給予行政機關應訴工作人員一定的辦案、出庭應訴誤餐補助。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行政應訴人員的資格管理,擔負起行政應訴業務培訓的職責,每年開展1-2次集中培訓、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執法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應訴技巧和能力。

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責任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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