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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底困難群體,國務院2016齣了這些暖政

2016-12-25 13:3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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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脫貧是硬任務,各級政府已經立下軍令狀”,“決不能讓留守兒童成為家庭之痛社會之殤”,“要讓殘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實、更有尊嚴”,“困境兒童是最脆弱的群體”……扶貧攻堅、特困人員、留守兒童、殘疾人,這一年,國務院相繼出臺多項暖政,每一項都與這些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這些措施為他們的生活帶來哪些溫暖改變,國務院客戶端帶你一起回顧。


經國務院同意,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5個中央部門,于2016年6月聯合發佈《關於實施健康扶貧工程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實現,“貧困地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農村貧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保障,個人就醫費用負擔大幅減輕”;“貧困地區重大傳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衛生指標接近全國平均水平,人均預期壽命進一步提高,孕産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傳染病發病率顯著下降”等主要目標。

健康扶貧工程重點包括五方面政策措施:

第一,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農村貧困人口醫療費用負擔。

第二,對患大病和慢性病的農村貧困人口進行分類救治。

第三,實行縣域內農村貧困人口住院先診療後付費。

第四,加強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設。

第五,加強貧困地區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2月,國辦出臺《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明確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強調政府要對特困人員給予托底保障,包括提供糧油、服裝、被褥等基本生活條件。

詳細閱讀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李克強總理曾説:“困境兒童是最脆弱的群體。”6月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明確:

在生活保障方面

將困境兒童分類納入孤兒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範圍。

在醫療保障方面

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對低保家庭兒童、重殘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保給予相應補貼。

在教育保障方面

對於家庭困難的殘疾兒童,積極推進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推動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

對監護缺失、監護不力和不當的困境兒童

分類明確了替代監護的責任主體和相應程序,同時對缺少監護人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等也做了安排。

詳細閱讀 >>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2月印發《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救助保護機制,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11月,民政部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在全國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的通知》,力爭到2017年底將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納入有效監護範圍,切實兜住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底線。

《通知》明確6項主要任務:落實家庭監護責任、落實強制報告責任、落實臨時監護責任、落實戶口登記責任、依法打擊遺棄行為。

詳細閱讀 >>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沒有殘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全面小康

8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指出要把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重點任務,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制度和扶殘助殘服務體系,增加殘疾人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讓廣大殘疾人安居樂業、衣食無憂,生活得更加殷實、更有尊嚴。明確要:保障殘疾人基本民生、大力促進城鄉殘疾人及其家庭就業增收、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依法保障殘疾人平等權益。

詳細閱讀 >> 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

推動殘疾人康復體育和健身體育

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鼓勵舉辦不同層次和類型的全民健身運動會,設立殘疾人組別,促進健全人與殘疾人體育運動融合開展”;“進一步加大對國家全民健身助殘工程的支持力度,採取優惠政策,推動殘疾人康復體育和健身體育廣泛開展”。

詳細閱讀 >> 國務院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6-2020 年)》


1月1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意見》出臺後,將幫助八類無戶口人員擺脫“黑戶”身份: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其他無戶口人員。

詳細閱讀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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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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