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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導·提高效能·精準扶貧——聚焦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三亮點

2016-12-25 20: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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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表決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律保障取得歷史性突破——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實現從行政性“維護”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務將實現從可多可少、可急可緩的隨機狀態到標準化、均等化、專業化發展的跨越。

堅持政府主導,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責任政府”理念

法律明確提出“政府主導”公共文化服務,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規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組織、管理、提供、保障中的職責。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楊永恒認為,這有利於強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主體責任,建設責任政府,樹立正確的文化“政績觀”。

“綜觀這部法律,堪稱奠定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石、公共文化服務‘中國創造’的基本制度,當數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大學教授李國新説,國家指導標準、地方實施標準和目錄製度,共同構成了我國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個性、上下銜接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指標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戰略構想,通過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體系的制度構建實現了法律化,這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由政府主導的公共文化服務以人民為中心的堅定信念和鮮明特色。

法律對公共文化設施的界定打破了設施的行政隸屬界限,把科技館、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明確納入公共文化設施範疇。有數字顯示,全國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部門擁有可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類設施有6800多所,比全國縣以上公共圖書館和文化館的總和還多。“長期以來這些設施游離于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體系之外,實際上是很大的資源閒置浪費。由政府主導把這些設施納入公共文化服務,可以帶來我國公共文化設施數量倍增的效果,是盤活存量資源、提高綜合效能的有力舉措。”李國新説。

提高效能,堅持問題導向打出“組合拳”

服務效能不高,是目前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的突出短板。有的放矢、對症下藥,法律打出“組合拳”。

為有效解決目前基層文化設施建設存在的“散、亂”問題,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多種方式,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有關公共設施的統一管理、綜合利用,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近年來,國內一些新建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遠離居民住宅區、遠離人群聚集區,最終造成使用效率不高、設施閒置浪費。對此,法律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還規定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李國新認為,在我國城鎮化建設快速推進、城鄉建設日新月異的背景下,這一規定無疑針對性強、適時管用。

針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設施建設,輕管理利用”的現象,法律把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效能作為政府的保障責任寫入總則,同時做出相關規定:堅持需求導向,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繼續深化改革,推動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的年報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

針對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開發、過度從事商業收費、商業運作,改變了公益性質,法律明確,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公共文化設施用地由國家無償劃撥,公共文化設施管理運行和提供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公共財政提供保障,使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商業經營,有違公共文化設施的基本性質和功能定位。”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社科院研究員巫志南説,“公共圖書館內配套開設咖啡簡餐、博物館從事文創産品開發等準商業服務,應當嚴格遵循緊密配套、便利群眾、相對低價、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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