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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12-28 13:43 來源: 教育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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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高廳[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高等學校實踐育人工作,提升大學創新人才培養能力,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現將《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3日

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大學創新人才培養能力,加強實踐育人工作,進一步推進實驗教學改革,促進優質教學資源整合與共享,規範和加強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範中心是高等學校組織高水平實驗教學、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重要教學基地,是教育部依託相關高等學校建設的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平臺。

第三條 示範中心主要任務是堅持立德樹人,聚焦國家人才戰略和社會發展需求,緊扣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目標,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創新實驗室管理機制,探索引領實驗教學改革方向,共享優質實驗教學資源,以高水平實驗教學支撐高質量人才培養工作。

第四條 示範中心實行“教學為主、開放共享、定期評估、動態調整”的運行機制,堅持育人為本,創新引領,科教一體,産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示範中心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示範中心發展的方針和政策,編制發展規劃,發佈立項指南。

(二)制定示範中心管理辦法,指導示範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三)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開展示範中心遴選、立項建設,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評估檢查結果,提出調整或撤銷名單。

(四)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組建示範中心協作組織,推動示範中心開展國內外交流。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區域省級高等學校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發展政策和規劃。

(二)做好本區域省級高等學校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的立項建設、評估和檢查工作。

(三)指導本區域示範中心的運行和管理,組織、監管區域內示範中心的對外交流合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是示範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示範中心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在重點改革推進,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自主選題研究等年度計劃中對示範中心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實驗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示範中心的申報、論證,定期做好自評自查工作。

(三)審議並確定示範中心名稱、發展規劃和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備案。

(四)制定示範中心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組織示範中心年度考核。

(五)聘任示範中心主任,組建教學隊伍和管理團隊。

第三章 立項與遴選

第八條 教育部根據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的需要,結合示範中心建設整體佈局,會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不定期發佈立項指南,組織開展示範中心的立項建設。

第九條 示範中心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

(一)人才培養目標明確,實驗教學體系完備,實驗教學方式方法特色鮮明,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培養成效顯著,具有典型示範意義;有承擔國家和地方教學改革的能力;具備開放共享的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二)擁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負責,實驗教學與理論教學隊伍互通,校內外師資順暢流動,教學、科研、技術兼容,核心骨幹相對穩定,年齡、職稱、知識、能力結構合理的實驗教學團隊。

(三)具有充足實驗教學條件,人員與場所相對集中;具備優良的實驗教學和實驗室管理信息化、網絡化、智慧化條件;近4年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學質量評價和保障體系,實行中心主任負責制。

(五)示範中心申請立項時,應已經使用申報名稱運行4年以上,同時獲得省級示範中心稱號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項指南發佈的建設要求和申請條件等。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發佈的示範中心立項指南,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建設申請書》。高等學校應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教育部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根據《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建設申請書》等材料對申報單位進行遴選,擇優立項,向高等學校批復遴選結果,並抄送其主管部門。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示範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校級領導牽頭,教務、人事、財務、學科、實驗室等管理部門參加的示範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示範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示範中心實行高等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示範中心主任負責示範中心的全面工作。

示範中心主任由高等學校公開招聘和聘任,報主管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備案。示範中心主任是高等學校聘任的全職教學科研人員,應為本領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四條 示範中心應成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其職責是審議示範中心的人才培養目標、實驗教學體系、重大教學改革項目、重大對外開放交流活動、年度報告等。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高等學校聘任。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示範中心所在高等學校人員擔任。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5-7位校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示範中心所在高等學校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行業企業專家和外籍專家。1位專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示範中心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原則上連續2次不出席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 示範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包括教學、技術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校內兼職人員、行業企業人員、海內外合作教學人員等。示範中心要保持適當的規模,積極吸引國內外高等學校、相關行業企業等人才。

第十六條 示範中心應圍繞人才培養目標,保質保量完成年度教學計劃;注重利用先進教學理念、前沿技術等推動教學體系和教學方式方法改革;不斷有計劃更新實驗項目和內容,注重將科學前沿成果和行業産業先進技術及時轉化為實驗教學項目;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優勢,確保綜合性實驗項目和創新創業類實驗項目的適當比例;合理調節基礎實驗和專業實驗的比例。

第十七條 示範中心應注重教學研究,組織團隊系統開展教學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組織、教學評估等研究;獨立或聯合國內外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承擔國家、區域和高等學校教學改革項目;開展跨學科實驗教學項目研究;開展儀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十八條 示範中心應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完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保障儀器設備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時更新;強化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確保實驗教學人員和國家財産的安全;加強知識産權的規範管理,在示範中心期間完成的教材、著作、論文、軟體、數據庫等學術性成果均應標注示範中心名稱。

第十九條 示範中心應充分開放運行,在滿足本單位教學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學資源均應面向社會開放運行;應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開展科學知識傳播和服務。

第二十條 示範中心應積極推進信息化與教學的深度融合,建設各類信息化教學資源,建立統一的實驗教學中心信息管理平臺,持續提高人員信息技術的應用能力;積極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開發網絡化、虛擬化教學資源。示範中心信息化建設應納入學校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保證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示範中心應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建立校際訪問學者和對外培訓制度,設立開放課題,積極承擔國內高等學校(特別是西部地區高等學校)實驗室人才培訓和培養任務;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開展實踐教學基地和資源建設;積極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競賽、成果展示與培訓活動,與國內外各類實驗室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

第五章 考核與調整

第二十二條 示範中心必須編制年度報告,內容應包括示範中心基本數據、示範輻射和改革建設的主要工作與成效等,並在示範中心網站公佈。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示範中心的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併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示範中心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週期為5年。定期評估結果分為合格、整改、不合格三類,對評估結果為整改的示範中心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評估結果,對示範中心進行動態調整。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示範中心不再列入示範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示範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大學),英文名稱為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XXX) Education (×× University)。如:化學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北京大學),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Chemistry Education (Peking University).

第二十七條 在示範中心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國家涉密範圍的相關情形和內容,均應按照相關保密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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