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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實施

2017-01-04 10:09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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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的權益,推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江西省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于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範圍內向社會主動公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狀況,環境質量預測預報信息;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名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應對及處置等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核與輻射安全信息;環境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準、程序和結果;直接辦理、承辦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環境保護督辦情況等20個方面的政府環境信息。

辦法同時規定,全省各設區市環保局應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基礎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為確保環境信息及時公開,省環保廳環境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將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通報,並將環境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目標管理考核與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於不依法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內容、不嚴格執行保密審查制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及蓄意篡改、編造、提供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規定,不公佈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佈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公開,並予以處罰。(張玉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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