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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佈關於資管産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17-01-11 13:1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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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管産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産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産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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