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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廳出臺居住證申領過渡期便民新政

2017-01-12 11:15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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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公安廳出臺居住證申領便民過渡性政策,即從政策公佈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流動人口在我省申報暫住登記後,提供11種材料當中的任意一種,能證明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的,經調查屬實,即可申領居住證。

這11種證明材料如下。一是合法穩定就業證明:1.工商營業執照;2.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4.錄用(聘用)證書;5.社保繳納憑證等。二是合法穩定住所證明:1.自有(親友)房屋産權證明文件;2.購房合同;3.房屋租賃合同;4.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三是連續就讀證明材料:1.學生證;2.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據介紹,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是流動人口應盡的法定義務。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將嚴格按《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居住證申領業務。公安部門提醒,廣大流動人口在到達居住地後,應及時履行向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的義務,以免影響居住證的申領及相關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享受。(何祖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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