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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切實保護消費者資金安全

2017-01-14 11:12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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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産。近年來,客戶備付金規模快速增長、存放分散,風險事件頻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中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工作要求,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人民銀行在充分聽取支付機構和有關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近日印發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糾正和防止支付機構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並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業務本源。人民銀行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相關決策部署,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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