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三部門關於調整對外援助物資檢驗和驗放管理的公告

2017-01-16 12:46 來源: 海關總署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公告2016年第89號(關於調整對外援助物資檢驗和驗放管理的公告)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系列決策部署,順應質檢系統“管辦分離”的改革方向,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外援助物資(以下簡稱援外物資)將實行市場化的商檢制度改革,現公告如下:

一、關於法定檢驗物資的檢驗

屬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名錄》範圍內的産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相關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援外物資(以下簡稱法定檢驗物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應工作流程進行出口檢驗檢疫。

二、關於不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物資的檢驗

對於不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援外物資,將採用市場化檢驗方式,由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自主委託社會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原則上遵循“産地檢驗、裝運前核驗和口岸監裝”的基本原則。産地檢驗合格後,檢驗機構向實施企業出具第三方檢驗合格證明;裝運前核驗和口岸監裝合格後,檢驗機構向實施企業出具檢驗報告,實施企業向援外項目管理機構備案。全部物資在産地檢驗、裝運前核驗、口岸監裝合格並由檢驗機構出具合格檢驗報告後,方可通關驗放、啟運出境。

對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援外物資,可以免於檢驗:

1.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物資;

2.單個供貨企業所供物資總價累計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援助物資(採購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已建成援外成套項目提供的零配件;

4.援外成套項目項下産權屬於援外成套項目總承包企業的施工機械、器具以及施工用週轉材料、臨時設施材料;

5.按“已進口再出口”方式向生産廠家境內代理商或境內經銷商採購的境外生産的援外物資;

6.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其有關規定認定質量具備保證條件,不需進行檢驗的援助物資;

7.因對外工作需要或産品特殊等原因,可免於品質檢驗的其他援外物資。

三、關於社會化檢驗機構選定

不屬於法定檢驗範圍的物資,實施企業選定承擔商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中資機構;

2.具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許可;

3.具備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和省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及國家計量認證行業評審組認可的CNAS認可和CMA計量認證資質;

4.具備ISO/IEC17020檢驗機構運行體系認證;

5.應在實施援外物資檢驗的主要省份及主要港口設有分支機構或實驗室,並承諾可在其他需實施檢驗檢測的産地或採購地提供相應檢驗檢測服務。

社會化檢驗機構選定的具體條件,由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援外項目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四、關於海關驗放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應當提交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由商務部、緊急援助部際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或項目管理機構出具),辦理報關驗放手續。監管方式為“援外物資”(代碼為3511),且免於提交出口許可證。

五、檢驗和驗放協調工作機制

為更好地服務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做好援外物資檢驗和驗放工作,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三家單位繼續保留並完善有關援外物資檢驗和驗放協調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如出現援外物資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商務部和質檢總局可聯合進行調查,並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實施企業有逃避海關監管以及私自夾帶非援外出口物資出境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海關各地監管部門將通過海關總署向檢驗及驗放協調工作機制通報相關情況,並根據有關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罰。

具體事宜請與商務部或援外項目管理機構聯絡。

聯絡電話:

對外援助司:010-85093550,國際經濟合作事務局:010-68108030,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010-84000707。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2016年12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