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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臺細則明確民辦學校登記辦學等要求

2017-01-18 18: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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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 胡浩)為落實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教育部18日公佈了會同多個部門共同印發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謝煥忠介紹,分類登記實施細則重點解決兩類學校“到哪登記”“如何登記”的問題,規定了民辦學校設立審批、分類登記、變更登出登記、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等方面的內容。監管細則著力建立完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機制,重點解決營利性民辦學校“能辦什麼學”“如何辦學”“如何辦好學”的問題,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機構、教育教學、財務資産、信息公開、變更與終止、監督與處罰等內容做出制度安排。

謝煥忠説,無論是非營利性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領導。在準入領域方面,細則明確,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幼兒園。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為防範辦學風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細則提出,要堅持高水平、有特色導向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嚴格核定學校辦學規模。建立學校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切實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對實施學歷教育學校的專業設置、課程開設、教材選用以及教師聘任等重點環節提出明確要求。

謝煥忠介紹,在財務資産管理方面,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統一財務核算。學校擁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對教育教學質量、財務狀況、招生行為、學籍、證書發放等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切實加強監管。對違規違法辦學行為列出負面清單。要全面加強信息公開,使公開成為監督和管理學校辦學行為的利器。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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