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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09:52: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279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6〕8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1月18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6-00279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文字號:

國發〔2016〕81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1月18日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6〕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是指各種社會力量以捐贈、出資、投資、合作等方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主要形式的民辦教育不斷發展壯大,形成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學歷教育到非學歷教育,層次類型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發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為推動教育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民辦教育也面臨許多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並切實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實行分類管理為突破口,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規範管理,提高辦學質量,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則。

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把理想信念教育擺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和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

分類管理,公益導向。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實施差別化扶持政策,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優化環境,綜合施策。統籌教育、登記、財政、土地、收費等相關政策,營造有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制度環境。

依法管理,規範辦學。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依法履職,規範辦學秩序,全面提高民辦教育治理水平。

鼓勵改革,上下聯動。依靠改革創新推動發展,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共同破解民辦教育改革發展難題和障礙。

二、加強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

(三)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全面加強民辦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完善民辦學校黨組織設置,理順民辦學校黨組織隸屬關係,健全各級黨組織工作保障機制,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民辦學校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強化思想引領,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牢把握黨對民辦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話語權,切實維護民辦學校和諧穩定。民辦高校黨組織負責人兼任政府派駐學校的督導專員。實現學校基層黨組織全覆蓋、黨建工作上水平,有效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産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堅持黨建帶群建,加強民辦學校共青團組織建設。各地要把民辦學校黨組織建設、黨對民辦學校的領導作為民辦學校年度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和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把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培養規劃,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實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課程、教材、教師隊伍建設,深入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教書育人各環節,不斷增強廣大師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文化、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開展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創新網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水平。

三、創新體制機制

(五)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産權。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對現有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通過政策引導,實現分類管理。

(六)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七)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進一步簡政放權,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領域。

(八)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産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九)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積極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十)健全學校退出機制。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終止時,清償後剩餘財産統籌用於教育等社會事業。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餘財産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産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産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後設立的民辦學校終止時,財産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健全民辦學校退出機制,依法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調整優化教育支出結構,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力度。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資金要納入預算,並向社會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二)創新財政扶持方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補貼制度,明確補貼的項目、對象、標準、用途。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制定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關於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支持成立相應的基金會,組織開展各類有利於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

(十三)落實同等資助政策。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助學貸款業務扶持制度,提高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的比例。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落實鼓勵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面向民辦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加大資助力度。

(十四)落實稅費優惠等激勵政策。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捐資建設校舍及開展表彰資助等活動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贈人意願。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十五)實行差別化用地政策。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按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國家相應的政策供給土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十六)實行分類收費政策。規範民辦學校收費。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政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辦學成本以及本地公辦教育保障程度、民辦學校發展情況等因素確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擴大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自主權,鼓勵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區域産業發展需要,依法依規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支持民辦學校參與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

(十八)保障學校師生權益。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進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師生對學校辦學管理的知情權、參與權,保障師生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完善民辦學校師生爭議處理機制,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五、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

(十九)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制度。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黨組織要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範管理。完善校長選聘機制,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二十)健全資産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當明確産權關係,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用於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産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産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進一步規範民辦學校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審計制度。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登記的法人屬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要明晰財務管理,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産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産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佈。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財務管理辦法,完善民辦學校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

(二十一)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民辦學校要誠實守信、規範辦學。辦學條件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設置標準和有關要求,在校生數要控制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宣傳、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須經審批機關備案。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學籍管理工作,對招收的學歷教育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學歷教育要求的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對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發給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民辦學校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重視校園安全工作,確保校園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學校選址和校舍建築符合國家抗震設防、消防技術等相關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學生和教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針對上課、課間、午休等不同場景的安全演練,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組織機構,配備學校內部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十三)明確學校辦學定位。積極引導民辦學校服務社會需求,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辦學模式,加強內涵建設,提高辦學質量。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堅持科學保教,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職業院校應明確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定位,服務區域經濟和産業發展,深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水平。鼓勵舉辦應用技術類本科高等學校,培養適應經濟結構調整、産業轉型升級和新産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發揮民辦教育在完善終身教育體系、構建學習型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任務。各地要將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納入教師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民辦學校要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教師師德素養。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加強教學研究活動,重視青年教師培養,加大教師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學校要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教師培訓。要關心教師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吸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做到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十五)引進培育優質教育資源。鼓勵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培育優質學科、專業、課程、師資、管理,整體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著力培養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懷、有擔當的民辦教育家。允許民辦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世界高水平同類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

七、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六)強化部門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發展民辦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事業整體規劃,加強制度建設、標準制定、政策實施、統籌協調等工作,積極推進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國務院建立由教育部牽頭,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不斷完善制度政策,優化民辦教育發展環境。各地也應建立相應的部門協調機制。要將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改進公共服務方式的重要內容。

(二十七)改進政府管理方式。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減少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清理涉及民辦教育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佈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嚴禁法外設權。改進許可方式,簡化許可流程,明確工作時限,規範行政許可工作。建立民辦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推廣電子政務和網上辦事,逐步實現日常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服務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八)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審查。完善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監督制度,加強風險防範。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民辦學校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二十九)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積極培育民辦教育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依託各類專業機構開展民辦學校諮詢服務等工作。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聯盟等行業組織及其他教育仲介組織在引導民辦學校堅持公益性辦學、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十)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深入推進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地方和學校先行先試,總結推廣試點地區和學校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加大對民辦教育的宣傳力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樹立民辦教育良好社會形象,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共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良好氛圍。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是一項事關當前、又利長遠的重要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識,加強領導,週密部署,切實落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各項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穩步推進,抓緊制定出臺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

                              國務院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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