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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2月1日起施行

2017-01-23 09:57 來源: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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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從1月22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省首部關於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的政府規章——《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我省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了法治軌道。

針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資金問題,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對於資金籌集和污水處理費仍不足以支撐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地方財政應該加大投入力度,確保設施發揮效益。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辦法要求縣級及以上城市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依據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有關規範、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並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實行雨污分流。

在規範排水行為方面,辦法規定,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按照許可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對於不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排水戶,排水主管部門可採取措施要求其限期整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40%;超過40%的,由當地政府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加強設施維護與安全保護。辦法明確,排水窨井及井蓋應具備防盜、防墜落功能,承載力和穩定性等應符合相關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佈,明確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鑽探、打樁等活動。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此外,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在促進城鎮污水再生利用方面,辦法提出,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産、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優先使用再生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建設再生水設施,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將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記者 賈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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