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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著手補齊公司債券市場自律規則“短板”

2017-01-25 20:3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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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月25日電(記者 潘清)為補齊交易所債券市場自律規則的“短板”,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就《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上交所債券市場始終堅持市場發展與風險控制並重的原則,在努力服務實體經濟和國民經濟大局的同時,大力強化市場一線監管,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確保了市場平穩運行。

上述《指引》是上交所積極推進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和完善的重要步驟,旨在補足交易所債券市場自律規則的短板,落實發行人、受託管理人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改變證券公司債券業務重發行、輕後督的市場生態,建立持續性、常態化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推動債券信用風險控制重心前移,為建立高標準的債券市場進一步打下堅實基礎。

根據徵求意見稿,《指引》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落實市場機構債券信用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發行人、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指引》要求開展持續監測與分類、排查與預警、化解與處置等風險管理事務,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增信機構、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相關機構各司其職,配合發行人、受託管理人做好風險管理工作;投資者應當持續評估所投資債券的信用風險,理性投資及維權。

二是注重信用風險事前事中防範化解。要求受託管理人及相關機構持續監測債券信用狀況變化情況,通過風險評估及排查等手段判斷風險狀況,及時向發行人反饋可能影響還本付息的風險點,敦促其積極化解。發行人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有效措施化解違約風險,並披露相關落實情況。

三是突出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分類管理。根據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指引》將公司債券分為正常類、關注類、風險類和違約類。受託管理人應當依照《指引》規定或其他合理標準,根據風險監測和排查的結果對債券實施分類管理。《指引》從風險排查及化解處置的工作要求、信息披露和報告義務的履行等方面,就不同風險分類的債券做出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市場機構應按要求向上交所報送定期及臨時風險管理報告。

據了解,上述《指引》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10日。下一步,上交所將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及時對《指引》進行完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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