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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接規定出臺

2017-01-26 07:21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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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面,《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採取記賬方式管理。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接續。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後,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後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通知》還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相關待遇計發參數、待遇領取地確定,以及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等事項。

為統一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確保轉移接續銜接順暢,人社部印發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併發出通知,就貫徹執行《經辦規程》提出了要求。(姚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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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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