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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制度

2017-01-27 13:55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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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來,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實施了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政策,在農戶和地方自願參加的基礎上,為投保農戶提供一定的保險費補貼,引導和支持其參加農業保險。該政策實施10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取得了快速發展。補貼品種已由最初的種植業5個,擴大至種、養、林3大類15個,基本覆蓋了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産品;補貼區域已由6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補貼比例也在逐步提高,並結合區域、險種情況實施了差異化補貼政策。2016年,中央財政進一步提高了對産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比例,由此前的中西部40%、東部35%,逐步提高至中西部47.5%、東部42.5%,對緩解産糧大縣財政支出壓力、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穩定産糧大縣農業生産和農戶收入等,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中央財政撥付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158.30億元,同比增長7.47%,是2007年的7倍多,帶動全國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417億元,為2.04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2.16萬億元。同時,隨著各項改革的推進,開展農業保險工作的內外部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新《預算法》、《農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中央與地方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更加明確,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鑒此,為總結10年來農業保險工作經驗,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適時印發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16〕123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堅持“用機制理財,用制度管事”的基本理念,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切實發揮好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構建市場化農業生産風險分散機制,更好服務“三農”;堅持“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産量”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滿足多樣化農業保險需求。《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審批責任的內容,引入了“無賠款優待”等鼓勵農戶投保,對仲介機構行為進行了規範,並引導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率,加強承保理賠管理等,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補貼政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明確中央財政提供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産品。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特色險種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支持。二是保險方案。在已出臺監管政策基礎上,對補貼險種保險條款與費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要求經辦機構在充分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條款和費率,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同時,經辦機構連續3年獲得超額利潤的,原則上應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等。三是保障措施。為切實保障國家的惠農政策落到實處,要求各地和經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規範,做到同一地區統一程序、統一標準,並增加了鼓勵各地對經辦機構展業給予支持的內容。實際工作中,地方財政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農業保險工作開展。四是預算管理。根據近年來預算和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了預算編制、申請、結算、資金撥付等內容,並明確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納入專員辦審核範圍。對資金使用效率較低的,財政部將收回中央財政補貼結余資金,並酌情扣減該地區當年預撥資金。五是機構管理。經辦機構是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者,其自身經營和管理水平直接關係著保險費補貼政策的實施效果。《辦法》明確了加強經辦機構管理的具體舉措,包括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評選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不得違規向仲介機構支付手續費等。六是監督檢查。為加強對實施效果的績效評價,對全鏈條的監督考核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增加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監督考核等方面規定,對於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騙取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險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格等。各級財政、專員辦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專項資金審核工作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對完善農業保險制度,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構建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等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財政部將指導各地認真落實好《辦法》,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不斷開拓創新,持續加大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推動農業保險工作提質增效,更好發揮其強農惠農的積極作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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